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前印发 《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该制度共有十五条,对评估的原则、方法、内容等进行了明确,适用我市市级及区市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评估工作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组织评估。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可以评估由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负责评估的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该制度提出,各级政府应当在事故结案后一年内,组成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 (以下简称 “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
根据该制度,评估对象包括事故相关单位、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责任部门。评估对象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分别由属地政府在各自行政区域内组织评估。评估过程可视情况延伸至与事故发生单位同类型的生产经营单位,验证事故发生地政府属地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应当以事故调查报告为依据,按照 “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八项内容: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及行业领域有关人员受教育情况;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及措施建议;评估组评估意见。
制度提出,评估组对未落实整改措施或处理意见的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并在评估报告中载明。评估组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责令被评估单位立即消除;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停产停业;事故隐患消除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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