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这里旧村改造方案出炉 取消评估,旧房换新房!

来源:青岛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8-08-10 08:50  

重磅!

青岛城阳区上马街道

旧村改造工作启动了!

此次改造取消评估,

全部采取旧房置换新房的安置方式,

并取消了优惠购买价。

具体内容来了

看仔细哦!

上马街道旧村改造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西部城区旧村改造步伐打造产城融合发展示范区的实施意见》,始终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一套政策管到底”的工作原则,指导符合规划社区的旧村改造工作,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让群众满意。

关于安置补助政策

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啦!

为加快城阳西部城区旧村改造,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打造产城融合发展示范区,结合城区实际,城阳区制定《关于加快西部城区旧村改造步伐打造产城融合发展示范区的实施意见》↓↓↓

依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相关旧村改造政策规定,上马街道按照区委区政府“规划统筹、土地统筹、资金统筹、建设统筹”的原则,结合社区实际,上马街道制定了《上马街道旧村改造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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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政策要点解答

【一问】旧村改造的安置方式有什么优惠政策?

【解答】

●本次旧村改造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西部城区旧村改造步伐打造产城融合发展示范区的实施意见》,这是我们西部城区自己的优惠政策。

●本次旧村改造取消了评估,采取以旧房置换新房的安置方式,取消了优惠购买价,让居民得到实惠。

【二问】安置区的房屋产权是什么情况?

【解答】安置区用地采取国有划拨的方式,安置房为大产权,建设标准与商品房同品同质。可办理《不动产权证》,可上市交易。

【三问】安置房小区的配套情况怎么样?多久能够搬回新家?

【解答】

●按照商品房的标准配套建设,天然气、供热、供电、供水、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设施由搬迁人统一配建,不再向被搬迁人收取配套建设费。周边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小学、中学。为居民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安置区2018年10月底开工建设,2021年8月完成全部安置房建设任务,实现搬迁居民回迁。

【四问】改造后社区集体经济和居民生活有什么保障措施?

【解答】

各改造社区配建安置房建筑面积10%的商业设施作为社区集体固定资产,增加集体经济收入,配建商业设施不得对外出售。

以改造社区为单位,在各改造社区原配建商业设施的基础上,另行配建应安置房建筑面积的6%的商业设施,由社区统一管理,收益主要用于居民生活,平衡失地居民生活成本的增加,配建的商业设施不得对外出售。

以改造社区为单位,按照社区土地面积每亩5万元标准给予社区一次性养老补助,该养老补助金由街道统一监管,形成居民养老基金,具体运作方式由街道组织各社区统一议定,其收益用于社区居民养老补贴。

具体改造方案

请往下划!

附:

上马街道旧村改造方案

为加快街道城市化和乡村振兴战略进程,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打造产城融合发展示范区,保障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相关旧村改造政策规定,按照区委区政府“规划统筹、土地统筹、资金统筹、建设统筹”的原则,结合社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搬迁范围

本社区范围内需搬迁的合法住宅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

第二条 搬迁人与被搬迁人

搬迁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

被搬迁人为旧村改造搬迁范围内合法住宅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社区成立旧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在社区“两委”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搬迁工作。

第三条 签约、腾房和回迁安置期限

签订搬迁安置补助协议、腾房和回迁安置的期限,根据搬迁工作进度以通知的形式通知。

第二章 安置房屋认定第四条 住宅房屋认定

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用地范围内的住宅房屋视为一处。

2、没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但有街道及以上部门批准的宅基地手续或建房手续的住宅房屋,每批准一处视为一处。

3、除上述两种情况外的住宅房屋,持有其它建房依据,在街道的监督下经社区民主决策程序讨论认证的住宅房屋视为一处。

4、对于没有合法批建手续,或者经社区民主决策程序讨论不予认证的住宅房屋,不予安置补助。

5、属拆旧建新的房屋,新房已建但旧房的房地权属证件未交回或旧房未拆除的,旧房不予安置补助。

6、经认定为违章建筑及逾期临时建筑的,不予安置补助。

7、以宅基地名义批建、缴纳费用所建的非住宅房屋,不适用本方案,按非住宅房屋搬迁办法。

8、其它特殊情形,由社区按民主决策程序讨论认证。

第三章 安置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安置方式及安置面积认定

1、对被搬迁的合法住宅房屋采取以旧房置换新房的安置方式,全部采用高层楼房安置。

2、宅基地上的平房北正房:以合法标准宅基地(正房四间,下同)为基准,每处应安置面积为180平方米。正房间数多于或少于上述标准的,应安置面积按相应比例折算。

3、二层及以上认证房屋,对正房一层和二层分别按合法住宅平房安置标准计算应安置面积;正房第三层按照认证实有建筑面积作为应安置面积。

4、在批建的合法住宅平房上私自建成的二层及以上房屋,只予按照住宅平房作为安置依据。

第六条 安置楼户型选择

1、被搬迁人在安置面积范围内根据搬迁人提供的实际户型选择安置楼房。

2、被搬迁人选择房屋补偿,可结合安置房屋户型,由被搬迁人结合应安置面积自行选择上靠或下靠,上靠或下靠总面积不超过 10 平方米。上靠或下靠在应安置面积 3 平方米(含)以内部分按区政府发布的成本价结算差价,在应安置面积 3 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搬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算差价。

第七条 安置楼相关配套

1、安置区位于育英路以南,和融路两侧 。

2、安置方式为房屋安置,安置楼房为高层。

3、安置户型为:67.5平方米、90平方米、112.5平方米和135平方米,具体户型及面积以规划部门最终审批为准。

4、天然气、供热、供电、供水、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设施由搬迁人统一配建,不再向被搬迁人收取配套建设费。

第四章 补助和奖励

第八条 搬家费及临时过渡费

1、搬家费:按照每处合法房屋2000元标准支付搬家费;

2、临时过渡费:被搬迁人自行租房过渡,按照合法房屋每间375元/月标准给予被搬迁人临时过渡费。临时过渡期限暂定36个月,若交房提前或延期的按实际过渡时长计发,发放期限从被搬迁人腾空房屋并交出被搬迁房屋钥匙之日起,至正式通知分配安置楼房之日后3个月止(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发),对选择两套及以上房屋的临时过渡费截止时间以首套房为准。被搬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腾房的,先领取24个月过渡费,后续过渡费按季度发放。超过规定时间签约腾房的,可以领取多长时间的过渡费要根据签约腾房的实际时间而定。

已到楼房交付期限没有腾房交出钥匙的房屋,不存在临时过渡的情况,不予发放临时过渡费。

第九条 搬迁补助

对合法住宅房屋和厢房采取丈量的方式,以每处合法住宅北正房间数和厢房的体量进行补助。

1、正房部分:①檐高在3米(含)以上的,每间补助3.8万元(含房屋残值,每间1000元);②檐高在2.8米(含)至3米的,每间补助3.7万元(含房屋残值,每间1000元);③檐高在2.8米以下的,每间补助3.6万元(含房屋残值,每间1000元)。

2、厢房部分:厢房需满足砖木、砖混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有门、窗且门窗面积应不高于墙体面积的三分之一,顶部是木瓦或水泥空心板或浇筑。

①檐高2.6米(含)以上或房屋净高2.5米(含)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助400元;②檐高2.6米以下、2.1米(含)以上的或房屋净高2.5米以下、2米(含)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助300元。

3、自签约基准日5日内(含)签订搬迁安置补助协议的,按正房每间再额外奖励500元。

第十条 费用支付

1、搬迁补助费支付标准和要求

第一阶段:在启动旧村改造签约基准日起5日内(含)签订搬迁安置补助协议,并自签订搬迁安置补助协议10日内将房屋腾空、将房屋钥匙交由社区统一拆除的,按照第九条第1、2、3款搬迁补助费标准执行;在启动旧村改造签约基准日起5日至10日内(含)签订搬迁安置补助协议,并自签订搬迁安置补助协议10日内将房屋腾空、将房屋钥匙交由社区统一拆除的,按照第九条第1、2款搬迁补助费标准执行。

第二阶段:在启动旧村改造签约基准日起10日后20日内(含)签订搬迁安置补助协议,并自签订搬迁安置补助协议10日内将房屋腾空、将房屋钥匙交由社区统一拆除的,正房每档标准下调2000元。

第三阶段:在启动旧村改造签约基准日起20日后签订搬迁安置补助协议,并自签订搬迁安置补助协议10日内将房屋腾空、将房屋钥匙交由社区统一拆除的,正房每档在第二阶段的基础上再按每天每间下调50元。

2、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搬迁安置补助协议5个工作日内支付搬家费、2年的临时过渡费和房屋搬迁补助费中奖励部分;腾空房屋交出钥匙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房屋搬迁补助费。

第十一条 物业费奖励

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搬迁安置补助协议并腾屋交出房屋钥匙的,给予安置房屋面积一次性物业费减免奖励。在第一阶段签约腾房的,按“前三年免收、后三年减半”奖励;在第二阶段签约腾房的,按“前一年免收、后一年减半”奖励。未在规定的第一、二阶段签约腾房的,不予奖励。物业奖励的对象仅限于符合拆迁安置且自住的本社区居民,出租、出售;超应安置面积部分;非本社区居民;非自住的,不享受物业奖励。具体规定由社区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章 后续事宜

第十二条 安置楼房分配采取抓阄方式,抓阄顺序为按签协议的先后顺序,待安置楼房建成后,由社区组织统一抓阄分房。具体分配方案,由社区按民主决策程序进行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安置楼房的建筑面积以搬迁人委托的有测绘资质单位实测并经不动产登记中心确认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四条 安置房屋面积差额部分,于最后一处安置楼房交付前按照第六条第2款结算差价。完全结算后,方可交付楼房钥匙。

第十五条 安置楼房建成后,由搬迁人进行公告或按被搬迁人所留联系方式通知被搬迁人办理安置手续,若被搬迁人所留联系方式发生改变,应及时通知搬迁人。否则产生的后果由被搬迁人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安置区用地采取国有划拨的方式,安置房验收交付后可办理《不动产权证》。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签订搬迁安置补助协议同时,被搬迁人应将被搬迁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审批手续等原件一并交给搬迁人,并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相关收回文书。

第十八条 签订搬迁协议并腾出的房屋,由社区统一组织实施拆除。被搬迁人不得擅自拆除,若因擅自拆除发生意外事件与责任均与社区无关,并按每间1000元标准扣除房屋残值。

第十九条 被搬迁房屋存在纠纷的,由被搬迁人自行解决。在搬迁限定的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依法办理安置补助的提存手续,房屋先行予以拆除,待纠纷解决后再行安置补助。

第二十条 为加快旧村改造进程,经区委区政府同意,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引进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参与社区旧村改造,协助社区与被拆迁户签订安置补助协议、档案整理、协助后期审计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经社区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方案,本方案由下马哥庄社区旧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孙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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