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立法加强校园安全 将实行校长负责制

    更新时间:2018-07-25 21:26  

7月25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发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学校履行校内安全工作主体责任,校园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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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求意见稿,此处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为加强学校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征求意见稿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公办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民办中小学和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应当参照公办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的标准,配备专职保安员。学校应当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对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车辆,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逐一登记身份、车辆等信息以及进校、离校时间。中小学、幼儿园在学生、幼儿在校期间应当对校园实行封闭化管理,防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

在加强校园安全教育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设安全课程,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根据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开展禁毒、防诈骗、防溺水、反欺凌、反暴力、反恐怖以及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等专题教育,对组织的集体活动、实习等加强专项安全教育。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拥挤踩踏等灾害、事故的应急演练。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学校依法不承担责任的7类情形进行了规定,包括因非归因于学校原因导致的学生自杀、自伤等本人故意或者身体疾病造成的;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校体育课、实习实验、社会实践活动中发生的;学生擅自离校或者违反学校规定在校外居住期间发生的;在学校外、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以及双休日、寒暑假及其他节假日期间发生的;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或者学生突发疾病时,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了救护措施的以及其他在学校教育、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来源: 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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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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