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环境怎么罚? 市中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来源: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更新时间:2018-06-16 10:32  

晚报讯 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两年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青岛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

2017年以来,青岛两级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案件638件,同比增长39.6%。案件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国家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同时公众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诉讼渠道不断畅通。 638件案件中,生态环境案件102件,资源类案件536件。在102件生态环境案件中,刑事案件49件,民事案件10件,行政案件43件;在536件资源类案件中,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140件,农业、林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136件,土地租赁合同纠纷147件,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21件,返还原物纠纷(限于资源类)36件,排除妨害纠纷(限于资源类)26件,其他30件。

近年来,青岛两级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决策部署,树立维护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不断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美丽青岛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积极稳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建设,实行“三合一”归口模式。加大对环境污染、乱砍滥伐、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等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惩处力度,依法保障青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依法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及农业、林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保障居民生活、工业发展及农民利益;充分发挥环境资源行政审判职能,督促、保障行政机关充分履行源头治理和全程治理职责。创新审判机制,选取专家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对案件中的技术类证据和鉴定结论进行专业性审查,提高审判效率。重视环境公益诉讼,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判,依法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探索环境资源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与执法的衔接,推动构建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青岛中院此次发布的全市两级法院近年来审理的10个具有典型意义的环境资源类案件,涉及环境污染罪、走私废物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有农用地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相邻关系纠纷、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民事公益诉讼等多个领域,比较全面地反映了青岛目前环境资源案件的特点。青岛中院呼吁全社会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意识,一起保护环境,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

典型案例

禁渔期非法捕捞严重危害生态平衡

姜某等五人分别是两艘渔船的船长、代理、大副。姜某与刘某预谋在禁渔期内出海捕捞水产品,由刘某负责两船的物资补给、人员配备,姜某负责带领两船出海捕捞水产品,指挥在捕捞地点下网、起网,两船是双拖网作业。 2017年5月初,两渔船出海捕捞水产品,同年6月16日,海警侦查人员在渔区将两渔船查获,并当场查获方氏云鳚(俗称皮条鱼)约98360公斤 (后经变卖,得款人民币22783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作出相应判决。

法官点评:目前渔业资源匮乏,为了让有限的渔业资源休养生息,设立了禁渔期,而一些不法分子为满足一己之利,对禁渔置若罔闻,竭泽而渔,严重危害了生态平衡与资源保护。该案中,姜某等五人在禁渔期内大肆非法捕捞水产品,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该案的审判彰显了以司法手段保护生态资源的坚定决心,极大震慑了那些妄图以破坏生态资源谋取私利的不法分子。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 梁超 通讯员 尤志春 吕佼

责任编辑:韩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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