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通告

来源:青岛公安    更新时间:2018-05-29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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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危险物品安全管理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危险物品,包括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涉爆易制毒化学品及管制刀具、弩、散装汽油和火药动力的射钉器(弹)等。

二、禁止销售、运输、购买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易制爆化学品、火药动力的射钉器(弹)、弩。禁止实施爆破作业、射击训练等活动。暂停放射性物品的移动使用。

涉及国计民生,确需运输、购买前款规定的危险物品的,审批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批,严格监管,相关单位应当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三、管制刀具一律封存,不得销售。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销售除管制刀具以外的其他刀具的,经营者应当查验并登记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及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禁止向未成年人、行为异常、精神异常或者身份不明的人员销售刀具。经营者发现有行为异常或者精神异常人员购买刀具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严格执行散装汽油专机销售、实时监控、购买实名登记、异常情况实时报告等管理制度。个人购买散装汽油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居住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单位购买的,应当持单位证明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具有爆炸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六、涉及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24小时专人看护本单位所有或者保管的危险物品,严格危险物品出入检查登记制度。发现危险物品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七、各级公安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整改,必要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18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11日。

责任编辑:韩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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