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全省新旧动能转换的核心区,青岛市于4月20日正式设立3000亿元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本月,《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为规范引导基金管理提供依据。各区(市)引导基金运行可参照该办法执行。办法自2018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19日。
山东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要把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作为统领经济发展的重大工程。2017年,山东省设立了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省、市两级政府共同出资400亿元设立引导基金,通过母、子基金两级放大,形成6000亿元规模基金,聚焦支持高端装备制造等十大产业。
青岛市作为全省新旧动能转换的核心区,应率先发展,先行先试。设立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是我市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之一。引导基金是由市财政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有利于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加速资本、创新要素集聚,带动和引导社会投资更好的推动和保障全市新旧动能转换工程加快实施。
三级架构撬动3000亿社会资本
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采取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三级架构,在争取省引导基金支持下,市与区(市)出资设立政府引导基金,通过市场化募集,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母基金群。母基金再通过出资发起设立或增资若干子基金,撬动社会资本形成3000亿元规模的产业基金,支持我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加快实施。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依法依规、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围绕新旧动能转换重点投向五大领域
《办法》提出,围绕我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基金重点投向以下五大领域:一是支持做强做高优势特色产业,优先投向现代海洋、智能家电、轨道交通装备、汽车制造、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现代旅游、商务服务、健康养老等9个产业的项目;二是支持发展壮大新兴未来产业,优先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等5个产业的项目;三是支持改造提升传统支柱产业,优先投向商贸服务、食品饮料、纺织服装、机械设备、橡胶化工、现代农业等6个产业的项目;四是支持符合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海洋名城等领域项目;五是优先投向创新性企业和市级以上重点人才创新等项目。
投资比例可差异化安排
根据《办法》,引导基金可通过参股方式,与其他政府投资基金及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或增资参股母(子)基金,也可采取跟进投资的方式运作。母基金是指可投资于子基金和项目的基金。子基金是指直接投资项目的基金。
在投资比例上,引导基金在母(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可根据母(子)基金定位、管理机构业绩、募资难度等因素予以差异化安排。引导基金直接出资设立母(子)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20%,对主投初创期、早中期的母(子)基金,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不高于30%。对主投农业领域的母(子)基金,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不高于50%。母基金对单只子基金的出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母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直接投资,原则上不超过母基金规模的20%;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设立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机制上看,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涵盖决策机构、理事会和受托管理机构。
青岛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是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决定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参股设立母(子)基金的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引导基金年度出资计划,研究制定支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发展的有关政策,决策新增引导基金投资产业方向。
根据产业投资方向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理事会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办和引导基金主投产业的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组成。理事会负责对引导基金具体参股设立母(子)基金的方案进行决策;协调解决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青岛市设立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公司组建期间,暂由青岛市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对外履行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职责。
设奖励机制提高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
为提高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可按以下原则,给予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和社会出资人激励奖励。引导基金收益可让渡给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和社会出资人。对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具有重大支持作用的基金,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1.母(子)基金将符合引导基金投资领域的外地企业引入青岛市注册经营的,按母(子)基金对该企业股权投资额的最高2%给予基金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
2.在母(子)基金投资期结束后,对于投资市内企业比例在75%以上的,给予基金管理机构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经基金工作小组批准,对投资于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或主投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母(子)基金可适度让渡引导基金收益。
4.在母(子)基金存续期内,鼓励社会出资人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股权或份额。在基金注册之日起2年内(含2年)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2年以上、3年内(含3年)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2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设立3年以后,引导基金与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享受该项政策需满足股份转让时母(子)基金已投资青岛市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最大限度让利给社会资本
我市《办法》规定母(子)基金投资于青岛市市内的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低于其他地区60%—70%的区域限制标准,投资区域比较宽松。此外,基金管理人门槛更低。《办法》规定基金管理机构申请设立母基金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申请设立子基金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同时,政策更加优惠灵活。为提高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青岛将最大限度让利给社会资本,对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具有重大支持作用的基金,市与区(市)两级财政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母(子)基金设立申请的流程
在合作机构选择上,坚持“六个优先”的原则,即优先与综合实力强、管理业绩优的机构开展合作,优先与能协调引进国家级资源的机构合作,优先与首期出资到位快的机构合作,优先与认缴出资比例高的机构合作,优先与储备项目多、投资额大的机构合作,优先与承诺跟投的机构合作。对优质的合作机构,将简化决策流程,提高决策效率,优化服务质量,争取基金早落地、早见效。
据了解,有意向的社会资本方可直接与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对接,也可与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办和区(市)相关部门对接,提出拟设立母、子基金申请。附相关联系方式如下:
青岛市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66750587
青岛市财政局企业处:8585585885855859
青岛市金融工作办监管二处:8591248285912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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