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将考试作弊学术作假列入失信信息

    更新时间:2018-04-26 21:24  

近日,省政府发布了《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都将被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将通过社会公开、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等方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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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法制办二级巡视员孙成文介绍,信用信息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如何科学合理定位、明确信息范围是制定《办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办法》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对老百姓和企业来说,最关心的是哪些属于失信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失信信息,包括税款、社会保险费欠缴信息,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欠缴信息,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被监管部门处理的信息,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被监管部门处以行业禁入的信息,法定抽查检查未通过的结果信息,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此外,自然人的失信信息还包括税款欠缴信息,参加国家或者本省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信息,在学术研究、职称评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信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经营人员通过注销工商登记逃避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失信信息披露期限为5年,披露期限届满,应当将信息从公开或者查询界面删除。  

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将如何应用?政府部门应当在履行有关法定职责时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并依法将其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必要条件或者参考依据。对信用状况不良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在行政监管中被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取消已经享受的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便利措施,限制申请财政资金或者政策支持等。对信用状态良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联合激励,包括在实施行政许可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在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方面列为优先选择对象等。认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披露的自身信用信息不应当公开的或记载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出异议申请。(来源: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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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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