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实施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专项行动

    更新时间:2018-04-25 16:28  

近日,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山东省切实减轻中小学课外负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对校内办学行为进行规范,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

山东

规范校内办学行为

规范课程开设。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课程设置要求,开齐课程,上足课时。必须坚持“零起点”教学,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严禁“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学校每学期初必须公开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全程接受监督。

严格控制学生作业量。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课后作业,小学三年级及以上课后作业按照《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鲁教基发〔2015〕6号印发)要求严格控制。科学设计作业内容,提倡分层布置作业,不布置机械重复、死记硬背型作业。作业批改必须由教师完成,不得让家长批改作业。

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一律免试招生入学。严格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十项严禁”纪律,禁止所有小学、初中通过考试、面试、面谈、考查等任何方式或擅自附加条件招生。

严格规范日常考试。按照《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组织实施学生考试。学生考试成绩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应单独反馈给学生。严禁单纯以学业水平成绩评价学生;严禁将学生学业水平成绩作为教师评价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严禁在职教师有偿补课

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活动。在职教师均不得从事课外有偿家教,不得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无论是否取酬)。严禁教师“上课不讲、课后讲”。

严禁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个人拉生源。所有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逼迫学生参加校外辅导培训;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校外培训机构作宣传。

开展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治理

全面纳入监管范围。所有面向普通中小学生开展辅导培训的校外机构,均纳入监管范围。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统计摸底工作,全面摸清工作底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办整改,否则取消办学资格。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虽然取得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但尚未办理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符合条件的,一律指导督促其办理相关证照,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对拒不办理证照的要依法取缔。

严格规范培训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必须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监督下开展辅导和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报授予办学许可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要严格按照备案的内容组织培训辅导,接受监督管理。严禁校外机构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种等级考试及竞赛。

健全完善监管体制。各部门建立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部署监管,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监管行动。加强寒暑假、节假日等关键时间节点的监管。对超范围开展经营(业务)、不按照备案组织招生培训、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和《黑名单》制度,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各种信息公开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黑名单》。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监督举报电话,建立监督举报工作台账,对社会监督举报进行查核、登记、处理、跟踪。市、县(市、区)校外培训机构监督举报渠道4月底前报省教育厅。

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

科学确定服务内容。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和课外教育规律,尊重家长和学生意愿,上学日放学后组织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体育、艺术、科普活动以及娱乐游戏、拓展训练、社团活动等,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辅导,严禁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

创新课后服务形式。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通过组织志愿者、购买社会资源参与等多种形式开展课后服务。严禁通过购买课后服务方式变相开展学科知识培训。

完善课后服务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设立课后服务专项经费,用于校外人员补助或购买社会服务。

加强家长教育引导

加强家校沟通。发挥学校的主导作用,健全家长委员会制度,每学期召开2次家长会,围绕学生学业、思想等状况进行家校沟通,共同研究提出学生学业指导和教育引导建议。建立健全全员育人导师制,育人导师对本人负责的学生每学年要进行1次家访,条件不具备的要与家长单独进行1次家校合作育人面谈。

加强家长教育。分析家庭教育、家长成才观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的放矢,加强教育引导。加强家长学校建设,学校每年至少为家长提供4次8课时的免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2次普惠性公益咨询服务,重点宣传普及教育知识,引导家长尊重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形成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家长理性看待校外辅导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来源: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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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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