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青岛/青网讯 今天(19日)下午,青岛市安全监管局副巡视员乔汝宾在青岛市网络在线问政中就“职业病防治”的相关问题与网友进行交流。并从职员和企业的角度对网友的问题进行耐心解答。
网友:请问什么是职业病?
乔汝宾: 你好!感谢你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关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不一定就会患职业病,与工作有关的疾病也不都是职业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法定职业病现有十大类132种,凡属法定职业病的患者,可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网友:您好,我想问问,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规定有哪些?
乔汝宾: 你好!感谢你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关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正确使用、维护。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用人单位应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未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以及对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友:你好,我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我该到哪进行诊断?
乔汝宾: 你好!感谢你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关注,同时是否得了职业病请及时到有诊断资质的医院进行诊断鉴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你在青岛,可以到青岛市职业病防治院进行诊断。
网友:我是一名企业管理人员,想问一下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我们该怎么做?
乔汝宾:你好!感谢你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关注!作为一名企业管理人员,在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方面可以做到以下:(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2)建立和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3)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4)采用有利于防止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5)为劳动者提供合格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注意维护;(6)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评价、并将结果向劳动者公布;(7)对劳动者进行岗前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8)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设置警示标志;(9)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10)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11)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给与适当的岗位津帖,妥善安置有职业禁忌或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对疑似职业病者及时安排诊断,对职业病病人及时安排诊断、治疗、康复,妥善安置并依法予以赔偿。(12)发生或可能发生职业病伤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康复检查和医学观察;(13)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14)劳动者申请作职业病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网友:乔处长你好,我想向您咨询关于建设项目三同时现有是怎么规定的?应该如何办理职业卫生三同时?
乔汝宾: 你好!感谢你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关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监总局第一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中规定,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应当编制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和风险类别,以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二)参与验收的人员及其工作内容、责任;(三)验收工作时间安排、程序等。建设单位应当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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