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实施
掌上青岛/青网讯 日前,记者从青岛市安监局获悉,自6月1日起,按照青岛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青岛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青政办发〔2018〕2号)文件规定,明确举报受理的主办部门(处室)和不少于2人的举报工作联络员,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奖励标准等信息。
《青岛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21条,从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工作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青岛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实施
首先,办法扩大了适用范围。办法将适用范围涵盖青岛市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事项,包括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水上交通、油气管道、民爆物品、特种设备、烟花爆竹、城市轨道交通、城镇燃气、粉尘涉爆、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领域。
《青岛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实施
奖励额度高,可操作性强。办法规定,对举报事项核查属实的,按举报的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包括瞒报、谎报事故)严重程度分别予以奖励,其中一次性最高奖励额度由原来的20万元上调至50万元。同时将事故隐患细化为2个等级,将非法违法行为细化为5个等级,并按照最终确认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更具可操作性。
拓宽了举报途径。在保留电话、电子邮件、信函、走访等举报方式的同时,增加了信息化举报平台,引导、鼓励群众和职工利用青岛安监微信公众号“安全隐患随手拍”系统进行举报,并与12350安全生产举报系统进行无缝对接,使举报途径更为通畅、举报方式更为便捷、举报内容更为详尽。
提高举报工作的安全性和效率性。办法明确了举报信息保密措施,要求各部门、单位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对举报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保护。并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事项办结时限也比国家和省的要求进一步缩短,着力提高举报件的办理效率,确保隐患及时消除。
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丁升
附:
第十三条 根据举报事项的价值、确凿程度和举报人协助调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100元至50万元不等的奖励,奖励标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举报事项属于一般事故隐患或者轻微、一般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100元至2000元;
(二)举报事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较重、严重、特别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奖励举报人,最低奖励2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等规定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执行;
(三)对于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查实亡人事故之外,同时有重伤的,每查实1人在原奖励基础上再奖励2000元。
第十四条 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分别向多个部门实名举报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向同级安委会办公室申报,由安委会办公室予以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受理部门按一次举报予以奖励,奖金由第一署名人或者联名人推选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并自行分配。
第十五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受理的举报;
(二)举报人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的;
(三)时间、地点、性质、可能存在的危害等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导致无法核查的;
(四)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情况,正在处理的;
(五)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六)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受理范围内事项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定职责报告的事项;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替人代领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举报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领取,并在期限内说明情况的,可以延长30日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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