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2017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来啦!一起绕过这些坑

来源:新锐大众    更新时间:2018-04-18 07:48  

近日,山东省工商局发布2017年度山东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消费维权八大典型案例,涉及房地产、银行、移动通讯、汽车销售、保健品等领域。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也给亲戚朋友提个醒!

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营业部擅自附加交易条件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山东省工商局接投诉举报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营业部存在向消费者转嫁房屋登记费和房产评估费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经查,该银行在办理部分抵押贷款业务时,利用自身在房屋抵押贷款方面的优势地位,附加了由消费者承担房屋登记费和房产评估费的不合理交易条件。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了擅自附加交易条件、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2017年4月12日,省工商局依法责令该银行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济南天鸿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制作的楼盘沙盘对消费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举报称:济南天鸿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香溢紫郡楼盘,在签售中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经查,该公司在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备案的6号楼的楼层为18层,但制作的6号楼沙盘却是14层,并向消费者介绍为14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利用楼盘沙盘对消费者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青岛菲妮诗皮具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商品质量抽检工作中,对青岛菲妮诗皮具有限公司在天猫购物平台菲妮诗旗舰店经营的菲妮诗的极简风牛皮邮差包进行抽样检测,检验不合格。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案

枣庄市工商局接到某先生举报信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涉嫌违法。枣庄市工商局将此举报信转给薛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处理。经查,该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枣庄移动”推送的广告视频信息中含有“移动光宽带8000万家庭正在使用”的内容,其使用的“8000万”引证数据未标注来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邹城润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退续保押金案

邹城市工商局接消费者岳某举报称:在邹城润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贷款购买轿车一辆,商家要求贷款买车需要交纳续保押金,并告知消费者必须在店内购买保险,否则不予退还续保押金。经查,该公司对贷款买车的客户收取续保押金,并强制消费者通过与其公司合作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日照福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销售的缺陷车辆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处理案

日照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张先生投诉称:在日照福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辆家用轿车,合格证上的车架号与实际车架号不符,导致车辆无法上挂牌照。期间消费者曾多次与该公司沟通,但该公司一直没有给消费者满意答复。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日照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多次与日照福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联系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公司对投诉内容表示认可,但迟迟不处理解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八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规定,构成了对消费者提出的重作、更换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给予警告并罚款。

七、禹城市宋某经营保健品虚假宣传案

德州市禹城市工商局接消费者举报称:德州市禹城市宋某经营的保健品林蛙油软胶囊(卫食健字〔2002〕第0193号)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宋某在无法提供科学依据的情况下,宣传其销售的保健品可治疗多种疾病,诸多疑难杂症有突出治疗效果,并以发赠品等方式吸引老年消费者免费体验来销售其商品。该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了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宋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昌乐县温州商城北洛克公园店销售假冒服装鞋帽案

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长热线转来举报称:昌乐县温州商城北洛克公园店销售假冒某两个知名品牌服装鞋帽,价格低廉质量很差,要求及时查处。经查,该店销售的带有这两个知名品牌商标及图样标识的服装、鞋帽及背包,经这两家知名品牌公司鉴定,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该经营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给予没收假冒侵权商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孙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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