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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问政:安全生产资金不得挪用 培训档案重在如实记录

核心提示: 其中对《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进行了详实的介绍,对如何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档案等多个问题也一一进行了解答。

掌上青岛/青网 今天下午,青岛市安监局副局长崔建军做客“网络在线问政”栏目,并对网友提出的问题做出解答,其中对《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进行了详实的介绍,对如何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档案等多个问题也一一进行了解答。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历经三次修订 解决现实问题

青岛市早在2009年就制定颁布了《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该条例自2010年1月实施以来,对规范青岛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2014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2017年5月1日新修订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正式实施。结合近年来安全生产形势发生的很多变化,青岛市也及时启动了《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工作,并向市人大做了专题汇报。本次《条例》修订我们遵循“尽量细化、力求管用、争取突破”的原则,主要力求解决综合监管和直接监管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执法权行使、1-2人重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罚、严格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成本低等困扰青岛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现实问题。

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档案 重在如实记录

安全生产培训档案的建立是单位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履职见证。《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应当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并分期分类存放。重点强调的是如实记录。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跟踪多项内容

一般而言,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包括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具体内容要根据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结果来确定。

企业安全生产资金不得挪用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并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及监督管理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支出,制定应急预案和组织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评估检查、专家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丁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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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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