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青岛/青网讯 今天下午(2月12日),记者从青岛市环保局了解到,日前(2018年2月6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划定青岛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知》(青政发〔2018〕9号),对青岛市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进行了重新划定,调整后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面积由2014年的552平方公里扩大至约700平方公里。
近年来,随着国家、省、市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提出新的更加严格的工作部署和要求,青岛市2014年印发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14〕23号)已无法满足和适应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因此,将原本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14〕23号)提前废止,对青岛市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进行了重新划定。
2014年,青岛市市区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是552平方公里,此次重新划定时,在不放宽大气环境管理工作要求的基础上,要求各区根据辖区大气管理实际状况及工作需要,重新调整禁燃区的范围。本次禁燃区范围调整变动的有三个地方:一是西海岸新区扩大了禁燃区范围,比2014年增加约90平方公里;二是崂山区重新行政区划,将原中韩街道办事处一分为二,分设为金家岭街道办事处和中韩街道办事处,本次崂山区禁燃区的范围为金家岭街道办事处和中韩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面积不变;三是将即墨区纳入划定范围,即墨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范围约57平方公里。重新调整后,青岛市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约700平方公里。
此外,2017年,环境保护部下发了《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对高污染燃料种类进行了重新界定,并要求各城市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执行。对此,青岛市环保局于2017年8月印发实施了《关于落实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根据青岛实际情况,青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Ⅰ类燃料组合,即在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通知》同时指出,国家、省、市有更加严格工作部署的,执行最严格的工作要求。2014年印发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14〕23号)中高污染燃料定义也因此废止。
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丁升 通讯员 薛建涛 汤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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