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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修订通过新生育保险法:可享98天产假 2月1日施行

核心提示: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了解到,《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58号)将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了解到,《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58号)将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从业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费可享待遇

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本市从业1年以上,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的。连续缴费期间因故中断不超过2个月并及时补缴的,可以计入连续缴费期限。

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增强抗风险能力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我市社保费率自2018年1月起已实施结构性调整: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1%调整到1.5%;医疗保险单位费率由原9%调整为8.8%;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由0.62%减半执行,调整后约为0.31%。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政府令同时确定了享受待遇的条件,以保障我市参保职工的生育待遇和全市生育保险基金的安全。用人单位应按照连续足额缴费的规定,及时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

本次修订按照《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产假天数。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增加产假60天。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恶意骗取待遇等行为将被处理

为严厉打击违规参保和恶意骗取我市生育保险待遇等问题,政府令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进行处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提醒参保职工,及早按规定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留意个人连续缴费时间和生育待遇管理相关规定。登录青岛政务网“信息公开”栏目和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可检索或下载《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58号)等文件。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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