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昨日,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田明参与“在线问政”栏目,就“劳动保障监察维权”问题为网友解疑答惑。
有网友问,过年值班应该给加班费吗,不给加班费该如何维权?田明介绍,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若用人单位在加班费支付方面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可携身份证、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到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向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部门申请仲裁。关于带薪休假的问题,田明解释,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第五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于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
劳动者投诉,需当面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递交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用人单位注册登记资料、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 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