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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能够助力优化消费环境

1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加大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的通知》,要求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问题作为线索摸排工作的重点。通知强调,经过诉前程序,消费者协会等组织不提起诉讼的,食药监、质检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损害状态的,检察机关要坚决提起诉讼。对于食药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增加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1月18日《中国青年报》)。

所谓检察公益诉讼,主要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笔者认为,在食品、药品领域欺诈行为多发,消费者权益屡受侵害的现实背景下,由检察机关及时承担公益诉讼职能,必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消费者的后顾之忧,助推形成“天下无假”的消费市场环境。

事实上,食品药品领域的制假售假、欺诈销售、虚假宣传现象一直难以杜绝。这种制假售假行为不仅直接侵害消费者的财产权益,更有可能侵害其身体健康,可谓能够“谋财害命”。面对强大的商家和日益提升的制假售假水平,普通消费者可能根本无法辨别商品的真伪,糊里糊涂地成为受害者。退一步而言,即便消费者知道自己受到欺诈,所购买的系假冒伪劣产品,其也难以如愿获得赔偿。囿于时间、精力、金钱等成本条件限制,消费者很可能败下阵来,自认倒霉。

也就是说,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受到欺诈和虚假宣传侵害的消费者有权获得“假一赔三”乃至“假一赔十”的赔偿,但这种纸上权利很难成为看得见的真金白银。现实中,真正能够获得赔偿的,很可能不是普通消费者,而是以此为业的职业打假人。遗憾的是,很多职业打假人投机取巧,揪住广告语、标签等细枝末节不放并以此牟利,如此很难起到净化市场的作用。也要看到,一些职业打假人剑走偏锋,采取调包等方法构陷或敲诈商家,游走在违法犯罪边缘,正日益失去公众认可。

与自身的法律地位相适应,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公益诉讼人,拥有法律监督、调查取证、获取执法机关案件线索和信息的法定职能和权力,有相应的人才团队、硬件设备等为后盾,可以说有向违法行为说不的天然能力。此外,检察机关比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有更强的诉讼能力,甚至还可以将失职不作为的监管部门告上法庭,以此形成倒逼作用。

需要说明的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并不代表检察机关越俎代庖、获得索赔,而是指由其替代消费者“出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已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起诉的,原告、被告均无需举证证明,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这意味着,针对同一涉嫌食药品欺诈、虚假宣传的侵权行为,检察机关已经为普通消费者铺好了索赔之路,消费者只要能证明购买过同类产品,就可以向违法商家索赔,无需再大费周章。相信在这种真正职业打假人的积极作为下,商家的违法成本将更高,人们的消费环境将得到有效净化。(史奉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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