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在全国首创行政复议“负面清单”制

    更新时间:2018-01-07 13:16  

《青岛市行政复议立案工作规定》近日出台,由此正式在全市范围内实行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负面清单”制度。这是我市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探索和实践。据悉,这一制度在全国属于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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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法制办制定的这一《行政复议立案工作规定》,推出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负面清单”制度,是适应行政诉讼法的修改,重在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立案程序,提高行政复议立案效率,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更加明晰行政复议立案要求,更加便捷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中,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对申请人权利义务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超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等18种情形确定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范围,即明确界定了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负面清单”。由此,今后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对于被列入“负面清单”的,行政复议机关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在“负面清单”之外的,只要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均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行政复议机关都应当先行受理,经实体审查后再作出相应的行政复议决定。

《规定》指出,行政复议立案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和“一事一申请”原则。其中,还对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提交的各项材料、承办人员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制作《告知书》送达申请人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

据介绍,这一“负面清单”制度,实质上较以往扩大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目的是将更多的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复议的审查,使行政相对人更方便地行使行政救济权利,并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充分体现行政复议高效、便民的制度优势。(来源: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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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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