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青岛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全省2018年春节前保障农民工支薪工作电视会召开后,市、区两级政府也对保障农民工支薪工作根据会议精神做出了认真部署。
市北区司法局将法律援助中心和灵活用工市场作为农民工讨薪工作的主阵地,通过发放宣传材料、维权卡的形式,宣传司法行政工作职能,特别是维护民生人权等方面的优势。几天的时间,通过灵活用工市场接待农民工20多人,为5名农民工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为其中1人通过调解手段讨回工资。援助中心接待农民工100多人,受理了14起共涉及79人的农民工讨薪案件,现正组织律师整理材料,很快将进入诉讼程序。
为了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更多低收入群体,近年来法律援助进一步降低了门槛,重点做好农民工等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青岛市法律援助中心还专门发出提醒,希望农民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权,以下五种方式不可采取:
一、拘禁债务人。《刑法》第238条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二、抢走债务人财物。此类行为会涉嫌构成抢劫罪,而抢劫罪在刑法里属重罪,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暴力对待债务人。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住进债务人家里。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将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按照《刑法》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债务人失联,悬赏追债。公布他人信息主张自己权益,有可能会侵犯他人隐私权,债务人可追究债权人的法律责任。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刘卓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