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联合发布了《青岛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获得认定的企业将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实行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
《办法》的出台,旨在全面落实服务外包扶持政策,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提高服务外包企业综合竞争力,进一步推动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发展。根据《办法》,申请认定的企业需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等业务。还必须同时需要几个条件,包括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我市行政辖区内的独立法人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从事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等等。
对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该《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