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出台了《青岛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进一步规范全市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管理,该办法将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医保个人账户金只能用于医疗消费
基本医保个人账户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设立的医疗保险专用账户,用于记录、存储个人账户资金。
“医保个人账户金只能定向用于医疗消费,严禁刷卡销售日用品等办法规定的范围外商品。”据市社保局社会保障卡管理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新办法规定了青岛医保个人账户金的消费范围,包括: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按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我市定点零售药店刷卡消费符合规定的费用,包括药准字类药品、中药饮片、计划生育用品(包括药品和避孕工具)、消毒用品(卫消字类)、一次性医用材料和医疗器械(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国食健字类保健食品,以及其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纳入的与医疗健康有关的产品;参加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新办法还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应无偿向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提供卡金查询服务,不得拒绝持卡人合理的刷卡要求;严禁为持卡人兑换现金或变相提取现金,严禁以就诊卡、会员卡、积分卡等形式转移、套取个人账户资金,严禁刷卡销售日用品等范围外商品。
基本医保个人账户累积余额可以计息
每年12月31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账户金余额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利息,当年记入部分,按结息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个人账户金本息(当年个人账户日均余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该账户上年结转的账户余额本息),按结息日银行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这一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医保个人账户累积余额保值增值。
异地备案人员个人账户金可划入社保卡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长期驻外工作人员以及出国(境)定居人员长期不在本市生活,为了方便上述人员能够正常使用医保个人账户金,新办法规定,新办理异地备案的上述人员其医保个人账户金在办理异地备案手续后的下个月,自动划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以前办理异地备案的上述人员其医保个人账户金,可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按规定将个人账户金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对定点医药机构实行诚信规范管理
新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定点医药机构的规范管理,并将实行诚信评价机制。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市及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对医保个人账户金刷卡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对于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依据服务协议做出处理,对严重违约的定点医药机构将记入失信“黑名单”,因违规刷卡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定点医药机构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来源:青岛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