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7-12-27 16:43  

为加强社会医疗保险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为参保患者提供高效、便捷的诊疗服务,我市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医疗保险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医疗

《办法》规定,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取得卫生计生、工商等部门相关证照,并取得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门诊医疗机构资质 (驻青高校校医机构除外)。军队医疗机构除取得主管部门证照外,还应持有军队相关部门批准的对外有偿服务的相关证件。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结构布局合理。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为准。

应至少配备2名承担社区医保业务的家庭医生、2名执业护士(诊疗科目仅为中医的,可以配备1名执业护士)。驻青高校以及职业院校等院校医院或卫生(医务)室仅申请承担本校学生门诊统筹业务的,应配备2名执业医师,1名执业护士。以上医护人员应为全日制工作人员,执业地点应在本医疗机构。还要求设置会计岗位,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使用会计电算化。医疗机构的诊室、药房、治疗室等科室应独立设置。医疗机构为其从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两年内无社会保险不良记录。

作为社区医保家庭医生,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从业经历5年以上;取得临床医学硕士和博士学位的,执业应满2年。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中医专业、全科医学专业,或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其他专业。年龄在70周岁以下。社区医保家庭医生只能在医保备案的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从事医保服务。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多点执业的执业医师,不得担任社区医保家庭医生。该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来源:青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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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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