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加班是否有加班费?休息日加班是否必须支付加班工资?据报道,近日,辽宁省人社厅12333热线给了明确答复:需认定“加班事实”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加班。如果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也没有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况,则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
又至一年加班时!每年到了这个时候,加班便成了许多职场人士的家常便饭。继而,关于加班事实的认定,也就成为了他们最关心的问题。
其实,对于“自愿加班不算是加班”的回复,需要理性对待,没必要放大问题。一是,这是平台热线的回复,并而非随意的,而是有一定的法理依;二是,就加班本身论,没得到领导或老板认定的“自愿加班”不可能申请到加班费,这也是常识。否则,因工作积极性差、工作效率低导致的加班,很可能只会占用单位更多的资源,而无助于工作的完成与企业文化的健康发展。
但是,之所以“自愿加班不算是加班”招来如此之多的质疑,原因在于许多弱势的劳动者很容易“被自愿”加班。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迟迟不能实施、职工与老板根本不在一个对话平台上的语境里,所谓自愿加班,很多时候都会变成被自愿加班。
需要明确的是,加班问题不是小事,得到加班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所在,是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权益。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而关于加班的报酬,劳动法也给予了明确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休息日工作而不能补休的、法定休假日工作的,都分别需要支付150%到300%的报酬。
关于“自愿加班”,最重要的问题在于防止“被自愿”,核心问题在于维权。在法治化社会里,约束老板的权力与维护职工的权利,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对此,社会各个方面都需要共同努力:劳动保障部门要硬起腰板来,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更要增强,对遇到索要加班费就遭到辞退的现象必须拿起法律武器。只有这样,老板才不会过于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