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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办法》下月起实施

核心提示: 记者从3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获悉,为加强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活动管理,确保轨道交通设施安全和运营安全,青岛市政府制定《青岛市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从3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获悉,为加强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活动管理,确保轨道交通设施安全和运营安全,青岛市政府制定《青岛市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共24条,对轨道交通保护区作业项目核查、作业活动安全评估、保护方案、安全保护协议以及保护区巡查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明确了轨道交通保护区的作业项目核查内容。在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活动应充分考虑对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的保护。其中,对依法应当办理行政许可的施工作业行为,应当在办理用地规划、施工、爆破等许可前,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对不需要行政许可的施工作业行为,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将施工作业的位置、内容和工期等信息书面告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二是明确施工作业活动安全评估等内容。在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活动可能对轨道交通设施及运营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的,规定了进行工前安全评估和工后安全评估的要求。工前安全评估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提前评估作业活动对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可能造成的影响,为轨道交通提供有效保护。工后安全评估是作业活动结束后,施工作业单位会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全面评估作业活动对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造成的影响的制度规定。由于作业项目对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造成的影响,在短时间内无法显现,因此,工后安全评估非常必要。《办法》规定,评估认为有影响的,施工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保障轨道交通长期运营安全。

三是明确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等内容。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是指施工作业单位针对轨道交通安全编制的专项方案,内容包括专项设计措施、爆破控制措施、施工组织、施工作业影响监测技术措施、应急预案、轨道交通设施维护治理等。《办法》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完成保护方案的编制并进行专家论证,经论证达到轨道交通设施保护要求后,施工作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该方案进行轨道交通保护区内施工。

四是明确了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协议和相关保护费用承担等内容。为了明确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和施工作业单位在轨道交通保护方面的责任,双方应在施工作业前签订安全保护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日常作业监督、紧急情况处理、费用承担等方面。这是因为在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活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势必需要增加各类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措施以及对自身设施的监测措施,从而产生一部分费用,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做好有关资金保障。

五是明确保护区巡查。开展保护区巡查可以及时发现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外部因素,是保障轨道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巡查人员进入施工作业现场调查的权利,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扰和阻挠,保证巡查工作切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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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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