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青岛公交和地铁下月起新规实施

    更新时间:2017-11-22 14:46  

公交线路衔接优化应在满足客运走廊内公交出行需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与轨道交通线路相平行的常规公交线路,降低运能浪费;接驳公交中途站应结合轨道站点客流分布情况,主动接近轨道出入口,换乘距离宜小于50米,不宜超过150米……自12月1日起,由市交通运输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编制的《青岛市常规公交与轨道交通衔接导则》将正式实施。该导则使常规公交与轨道交通的衔接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青岛常规公交与轨道交通的协同发展,不断满足居民的换乘需求。

公交

导则对青岛市常规公交与轨道交通衔接的基本要求、需求分析与评价指标、公交线路衔接、公交中途站衔接、公交场站衔接和基本管理要求等内容做出了相关规定,适用于指导青岛市各轨道交通线路开通前后常规公交衔接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与轨道交通线路相平行

常规公交应尽可能减少

根据导则,常规公交与轨道交通衔接包括公交线路衔接、公交中途站衔接及公交场站衔接。

依据常规公交与轨道交通的功能关系,常规公交应分为竞争性公交线路与接驳性公交线路。常规公交衔接评价指标包括常规公交与轨道交通的竞争性评价指标和接驳性评价指标。其中,竞争性评价指标包含轨道交通运营后常规公交客流量转移比例、轨道交通站点重复数量、重合段公交站点数量占线路总站点数比例等;接驳性评价指标包含轨道站点公交接驳运能匹配度(H)、轨道站点30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接驳公交覆盖率、轨道站点5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接驳公交站点平均换乘距离等。

导则提出,公交线路衔接优化应在满足客运走廊内公交出行需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与轨道交通线路相平行的常规公交线路,降低运能浪费;同时加强轨道站点的公交接驳,满足居民出行的换乘需求。公交线路衔接调整路径的选择应综合考虑现状道路运行情况、交通管理情况、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公交线路重复系数、公交服务水平、现状公交场站布局及规模等因素,保障优化方案的可实施性,具体应遵循以下要求:新增或调整线路的路径应结合公交线路供需情况,选择供需较为紧张的路径;线路调整应确保原路径仍有其他可替代性公共交通线路,降低对居民出行的影响;线路调整应充分考虑现状公交场站布局及容纳能力,避免优化调整后场站容纳能力不足问题。

轨道交通运营后客流损失大

常规公交将有四类调整方法

轨道交通线路开通后,常规公交线路如何调整?导则提出,一方面,对轨道交通运营后客流损失量较大的常规公交线路需进行调整。根据线路类型及相关客流条件,主要包括:线路取消、长线截短、抽疏站点、调整路径四类调整方法。另一方面,对接驳供给不足的轨道交通站点及接驳公交服务不足的区域应加强常规公交线路的接驳调整,主要包括:线路延长、局部调整、线路新增三类调整方法。

在常规公交与轨道交通运营衔接方面,导则提出:常规公交应与轨道交通首末班进行运营衔接协调,运营调整线路应主要覆盖首班始发地与末班目的地,以满足居民首末班的出行换乘需求。早班接驳公交线运营时间应适当提前于轨道线路运营时间,晚班接驳公交线运营时间应适当晚于所接驳轨道站点晚班运营时间,具体结合公交线路实际运营情况及轨道线运营情况制定公交线路运营调整计划。

接驳公交与轨道出入口

换乘距离宜小于50米

导则提出,接驳公交中途站应结合轨道站点客流分布情况,主动接近轨道出入口,换乘距离宜小于50米,不宜超过150米,宜满足以下要求:接驳公交中途站位于轨道出入口150米~300米范围时,在用地条件允许情况下,宜进行站点位置调整;同一公交线路相邻接驳中途站距轨道出入口均大于300米时,宜结合轨道及实际道路情况,新增公交中途站。

根据导则,常规公交与轨道交通间衔接调整宜在轨道全线通车后6个月内完成接驳公交线路调整工作,对于竞争性线路调整宜结合轨道交通运营后实际公交运营情况逐步实施调整,并在公交线路、站点、场站调整实施前3周公示调整计划。竞争线路中具有旅游、休闲观光等特殊功能的线路,可予保留。

常规公交衔接调整实施后,应进行相应实施后评价,并结合实际公交运行、居民出行需求及季节变化等情况实时进行公交线路的衔接调整。(来源:青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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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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