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通知,自9月1日起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版),药品品种比上版增加339个,青岛市参保人选药用药范围进一步扩大。
国家目录新增药品全部纳入
今年上半年,人社部发布了2017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为确保青岛市参保人及时选用新的药品,今年6月份,我市已率先将国家2017版目录中的甲类药品调整到位。
本次目录调整主要针对国家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包括新增的药品或剂型570个,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260个,国家目录删除药品31个。
其中,新增的药品按照有关规定设定了纳入统筹前自负比例,属于临床必需,起治疗作用的药品设定了较低的自负比例;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及容易造成临床滥用的药品,适当加大了个人自负比例;属于国家和省基本药物的参照甲类管理,不设定自负比例。
国家谈判36种药品同步实施
今年7月份,国家人社部公布了36种谈判药品。这些药品,大都属于价格昂贵、疗效确切,临床必需的药品。包括了治疗肺癌、胃癌、乳腺癌、结直肠癌、淋巴瘤、骨髓瘤等抗肿瘤靶向药物,以及糖尿病、肾病、心血管病等慢性病药物。通过国家统一组织谈判,大幅降低了药品价格。
为了让青岛市广大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国家药品目录调整和药品谈判的利好新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自今年9月1日起,将国家药品目录新增乙类药品和36个国家谈判药品全部纳入本市乙类药品报销范围。
其中,有26种药品原属于青岛市特药品种。为确保政策调整平稳实施,这26种药品由特药管理调整为基本医保乙类药品管理,参保患者在使用此类药品时,经医院医保办审核同意、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在特供药店购药并即时结算。
特供药品可在特供药店即时结算
参保患者在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特供药品时,应首先向参保地或门诊大病定点医院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取得特供药品待遇资格后,应携带定点医院相关医学专业医保服务医师出具的病历和处方,并经定点医院医保办审核确认,方可在特供药店即时结算。
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特供药品,适用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有关规定执行,由医保服务医师开具处方即可。
对病历或处方未经定点医院医保办盖章确认、超出保障补偿期或数量、超出目录限定范围或其他不符合医保管理规定的情形,不能联网结算。(来源:青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