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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14部门发文:将联合惩戒逃避兵役等11种行为

核心提示: 近日,市发改委、市征兵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14个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对拒绝、逃避、阻挠兵役行为进行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将兵役有关工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拒绝、逃避、阻挠兵役行为的3类11种行为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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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发改委、市征兵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14个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对拒绝、逃避、阻挠兵役行为进行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将兵役有关工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拒绝、逃避、阻挠兵役行为的3类11种行为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根据《备忘录》,联合惩戒的对象包括拒绝、逃避履行兵役义务的公民,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和扰乱兵役工作秩序行为的公民、单位及相关人员,惩戒的行为包括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青年不按规定进行兵役登记、有关单位阻挠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应征报名、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阻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11种情形。

《备忘录》明确了联合惩戒的实施单位、法律依据以及对拒绝、逃避、阻挠兵役行为的惩戒措施:对于拒绝、逃避履行兵役义务的公民,属国家机关公务员和社会团体、企业单位职工的,视情节给予降职、降级、开除留用直至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吊销营业执照,3年内不予重新办理;属城镇待业青年和农村青年的,3年内取消高考资格、不录用为合同制工人、不录用为公务员、不出具务工经商证明、不办理营业执照、不划分宅基地;处以当地义务兵优待金3至5倍的罚款;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金融机构作为贷款审批参考。对于妨害兵役工作的,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将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于扰乱兵役工作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掌上青岛/青网见习记者 姜玲

11种惩戒情形:

1.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青年,不按规定进行兵役登记;

2.适龄青年经兵役机关确定为预征对象后,不按兵役机关要求参加体检;

3.适龄青年经体检和政治考核合格后不服从分配,拒绝服兵役;

4.适龄青年在体检、政治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自我淘汰;

5.适龄青年入伍后,因思想原因或体检、政治考核时弄虚作假,隐瞒病史、学历造假等被部队退回;

6.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应急处突等军事勤务和征召;

7.有关单位阻挠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应征报名、体格检查、政治考核;

8.有关单位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与退役士兵未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未将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未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未将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9.有关单位招收和录用有拒绝和逃避服兵役行为的公民,经县级兵役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0.有关单位阻挠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征召等;

11.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阻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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