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上半年空气质量优良率79% 好气质获奖1677万

来源: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    更新时间:2017-08-02 08:30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日前,省环保厅发布今年上半年全省17城市生态补偿资金奖惩结果。青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获奖1677万元。

按照省环保厅公布的今年上半年全省17城市空气质量排名,青岛“蓝天白云繁星闪烁”天数仅次于威海、烟台,排名第三。此外,今年4-6月份,青岛“蓝繁”天数91天,在全省排名第一,无重污染天数出现。今年第二季度和上半年全省17城市的各项污染物改善情况中,青岛可吸入颗粒物(PM10)的浓度同比改善最大,分别为20.5%和18%。

据了解,今年1-6月份,青岛空气质量优良率为79%。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浓度同比均有改善,为2013年以来同期最好水平。数据显示,PM2.5浓度为43微克/立方米,PM10浓度为82微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浓度为17微克/立方米,二氧化氮浓度为32微克/立方米。其中,二氧化硫浓度同比改善最大,为29.2%。

按照我省的“气质”考核机制,自今年4月1日起,“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首次被纳入空气质量考核指标中。单位浓度生态补偿资金系数由40万元提至80万元,对空气质量连续两年达到二级标准的城市,由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一次性奖励,且下一年度享受“免试”。同时,在考核机制中,新增了单项因子达标奖项,即PM2.5、PM10年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的城市,省级分别一次性给予600万元奖励;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年均浓度达到一级标准的城市,分别给予30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

环境空气质量的好坏,直接与生态补偿资金的奖惩挂钩。专业人士认为,建立生态补偿资金奖惩制度,本质上是为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保驾护航。在日前公布的全省生态补偿资金奖惩结果中,省级财政共发放生态补偿资金1.86亿元用于环境保护。此外,滨州、潍坊、临沂三市因环境空气质量考核不达标,需上缴生态补偿资金,分别为244万元、220万元、116万元,合计580万元。(记者 刘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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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新规9月2日起实施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日前,省环保厅出台《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9月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这是全国7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省市中首个出台的资金管理办法。

据了解,《办法》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根据法院判决、调解或磋商的结果,由造成损害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的、用于支付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费用的资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属于省级政府非税收收入,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根据《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原则上应用于损害结果发生地。某一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赔偿金应用于该事件的生态环境修复,不可修复或无必要修复的,可用于其他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修复。

此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应涵盖清除或控制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减损、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等相关费用。(记者 刘 萍)

责任编辑:孙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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