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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平度33名老赖被追刑事责任

核心提示: 7月21日上午,平度市人民法院召开依法惩处拒执罪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平度法院近年来拒执罪查处情况和十大典型案例。

7月21日上午,平度市人民法院召开依法惩处拒执罪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平度法院近年来拒执罪查处情况和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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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来,平度法院以拒执罪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32案33人,其中已判处有期徒刑12案13人,被检察机关批捕2案2人,取保候审4案4人,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或拟追究其刑事责任的12案12人,另有2人下落不明,公安机关正在网上追逃。截至目前,70%的案件当事人迫于刑事压力履行了法定义务,通过追究“拒执罪”执结案件标的额357万元,使一部分长期难以执行的信访“骨头案”得以有效化解,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以案说法方式,宣传普及执行相关法律知识,引导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法律义务,预防和减少拒执、抗执行为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的社会氛围,助力诚信青岛建设。(掌上青岛/青网 见习记者 姜灵)

相关链接:平度市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

王贤龙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被执行人王贤龙擅自处置法院已查封财产,致使案件无法执行,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青岛丰平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与王贤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做出民事判决,判决王贤龙赔偿青岛丰平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小麦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612591.53元。王贤龙对一审判决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5月21日,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但王贤龙并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青岛丰平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贤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但王贤龙仍拒不履行。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平度市人民法院查封了位于平度市明村镇西官亭村王贤龙的两粮仓小麦共计120吨,告知王贤龙查封期间允许变卖,但必须经法院同意并保留价款。执行过程中,王贤龙擅自将已被查封的120吨小麦售出,价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致使生效民事判决无法执行。

平度市人民法院将王贤龙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至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23日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对王贤龙提起公诉。平度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贤龙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违反法律规定,变卖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2016年3月23日,平度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王贤龙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过程中,法院明确告知被执行人王贤龙小麦在查封期间可以变卖,但必须经法院同意并保留价款。但该将查封的120吨小麦擅自售出,价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致使生效民事判决无法执行,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王贤龙有期徒刑一年。该案是擅自变卖法院查封财产、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个典型案例。

高书财、高晓波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被执行人非法隐匿法院查封的车辆拒不交出,致使案件无法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3年4月22日,平度市人民法院对王某某与高书财、高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做出判决,判令高书财、高晓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欠原告的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3320元由被告高书财、高晓波负担。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依王某某的申请,法院依法查封了高晓波名下的鲁B222DR起亚牌轿车一辆。判决生效后,高书财、高晓波未履行义务,王某某于2013年12月1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将查封的车辆转移、隐藏,在本院责令其交出车辆时拒不交出。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决定对高书财司法拘留15日。2014年10月30日再次向高书财、高晓波送达了通知书,限令3日内将查封的车辆交出,但二人仍拒不交出藏匿车辆。鉴于高书财、高晓波的上述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5年6月25日,该二人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5日,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将其批准逮捕并起诉至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书财、高晓波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被处以拘留措施后仍拒不交出藏匿车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在一审宣判前能与王某某达成和解并完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取得申请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高书财、高晓波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本案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被处以拘留后仍拒不交出藏匿车辆,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后,被执行人最终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得到 法律从轻处罚。本案是隐藏法院查封的财产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个典型案例。

肖进宝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肖进宝银行账户活动频繁,交易次数较多,交易金额较大,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与肖进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肖进宝赔偿原告刘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3242.29元。判决生效后,被告肖进宝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刘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于2012年9月21日开始执行,被执行人肖进宝以外出打工的方式逃避执行,执行人员4年来20余次到其家中均执行未果。后执行人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肖进宝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均有开立账户记录,经调取肖进宝的银行交易明细,发现其银行账户使用活动频繁,交易次数较多,交易金额较大,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25日交易70余笔,单笔交易最大额为5000元,支取总额为100300元。

鉴于被执行人肖进宝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2016年5月30日肖进宝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肖进宝主动赔偿给刘某7.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6年8月28日,平度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肖进宝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有时会利用多种方式来抗拒、逃避法院的执行。本案中的被执行人在居住地以外的地方开设银行账户并使用,银行交易次数比较频繁且数额较大,这种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拒执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是通过查控系统掌握线索,从而查明犯罪事实的一个典型案例。

王鹏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王鹏在诉讼期间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以50.84万元转卖给他人,致使案件无法执行,后王鹏因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1年6月7日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平民三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鹏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13387.2元,判决生效后被告王鹏未自觉履行义务。2011年8月5日原告李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传票等法律文书, 2011年12月8日因被执行人王鹏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2014年12月15日,经法院再次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王鹏未按协议履行。截止2016年 12月1日,被执行人王鹏仅支付案款71000元。2016年11月30日原申请执行人李某死亡,法院变更其继承人代某、李某、李某某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后经法院查实,被执行人王鹏为隐瞒财产、逃避法院执行,以房屋买卖的名义,将其所有的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世纪花园小区31号楼1单元402户的房产过户给孙某并办理了房地产权证,又将其所有的鲁BHB783号面包车过户给孙某,导致该案无法执行。

被执行人王鹏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法院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2017年2月19日,被告人王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代某、李某、李某某赔偿款579000元取得申请人谅解。2017年5月1日,平度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王鹏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执行人王鹏为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在法律文书确定后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和车辆转卖给他人,其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拒不履行,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是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个典型案例。

林存禄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被执行人林存禄将法院查封的车辆擅自卖给他人,致使案件无法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4年7月12日,被执行人林存禄雇佣张某某为其开车。2014年8月5号6时40分,张某某驾驶林存禄所有的鲁BS661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高速公路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某高位截瘫、构成一级伤残。后张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林存禄赔偿相关损失。2014年12月26日,平度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鲁BS661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并向林存禄送达民事裁定书。2015年5月4日,法院作出(2015)平民一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林存禄赔偿张某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种费用255050元。判决书生效后林存禄未自觉履行义务。2015年9月16日,张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查询,林存禄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查封的鲁BS6610号半挂车下落不明。后经查,林存禄于2015年5月17日,从王某处借款10万元,将鲁BS6610号半挂车私自质押给王某,王某因其逾期未还款将该车变卖,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平度市人民法院将林存禄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2016年5月25日,林存禄被刑事拘留,后被平度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对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非经人民法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处置。一旦非法处置,造成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均应受到刑事处罚。本案是依法保护弱势群体、制裁规避执行的一个典型案例。

代卫良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代卫良在获得35万元损害赔偿款后,声称用于偿还欠其兄弟的债务,有能力履行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原告王某与被告代卫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代卫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借款14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因被告未履行法定义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法院及时送达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代卫良因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被平度市人民法院依法拘留。经法院查明,代卫良因旧村改造问题与他人发生殴斗受轻伤,2016年7月27日获得伤害赔偿款35万元。法院调查并执行该款项时,代卫良声称该款已偿还欠其两个兄弟的债务却不能提供任何证据。2016年8月,平度市人民法院将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同年9月19日代卫良被刑事拘留,9月21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0月19日代卫良的亲属将案款149292元全部交清,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被执行人代卫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履行了法院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代卫良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取得的各种赔偿款都应当申报并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该案被执行人代卫良隐瞒获取的赔偿款,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被依法惩处。本案是不如实申报财产、隐匿收入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

王京鑫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王京鑫利用他人名义隐匿工资等劳动收入,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构成刑事犯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原告于某与被告王京鑫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做出(2014)平少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京鑫赔偿原告于某经济损失299103.7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书生效后,王京鑫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京鑫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但王京鑫一直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法院在执行中查明,王京鑫事故前后一直在青岛连山铸造有限公司精修车间工作,有固定收入。判决后,被执行人王京鑫为隐藏财产,使用其连襟王某某的名字在青岛农商银行马戈庄支行办理银行卡,领取其工资及奖金共计106522元,隐匿不报,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另经查明,判决生效后王京鑫将其中64753元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2016年3月29日王京鑫被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0元,仍拒不履行赔偿义务,也不缴纳罚款。鉴于上述情节,平度市人民法院将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2016年4月27日王京鑫被刑事拘留,次日王京鑫的亲属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于某各种费用共计20万元,于某自愿放弃余款并表示谅解。2016年5月4日王京鑫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王京鑫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协助王京鑫隐匿财产的案外人王某某被司法拘留15日,罚款10000元。

被执行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与他人共谋,通过隐匿工资收入的手段掩盖其有赔偿能力的事实,企图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已构成刑事犯罪。法院依法打击这种逃避执行行为的举措,有力震慑了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该案中帮助被执行人隐匿收入的案外人同样受到了法律制裁,这对帮助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案外人起到了有力的警示作用。

肖洪波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肖洪波作为市人大代表,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有意逃避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代某与青岛鑫丰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洪福万家集团有限公司、肖洪波、张琴、张寿军、张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平商初字第3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肖洪波等偿还原告代某借款90万元及利息,被告不服,提出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依法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肖洪波等被告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代某申请强制执行,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执行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肖洪波等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执行过程中,肖洪波虚假报告财产,隐瞒其在农业银行平度市张舍营业厅开设的账户及在工商银行青岛市德仁路支行开设的账户。经查实,其农行账户自2015年8月2日至2016年1月29日收入714588.84元,支出717915.4元;工行账户自2016年2月18日开户至同年8月1日收入86606.74元,支出86392.12元。另经法院查明,被告人肖洪波于2015年5月28日收取其在平度市原张舍镇的房屋租赁费5万元;2015年11月3日、4日、23日收取其在原胶南的房屋租费共计117000元;2016年5月12日收取青岛蓝海水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费5万元。

肖洪波作为市人大代表有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虚假报告财产,隐瞒大额流动资金,已涉嫌拒不履行判决罪。法院依法定程序向平度市人大汇报,市人大高度重视,经查实后按程序免去了肖洪波市人大代表资格,平度市人民法院对肖洪波处以司法拘留和罚款措施后其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2016年8月1日平度市人民法院将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同年8月20日肖洪波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0日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肖洪波对违法犯罪事实予以承认,主动承认错误,本人及其亲属与代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给75万元,取得了申请人代某的谅解。2017年2月7日,平度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肖洪波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此案是人大依法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典型案件。被执行人肖洪波作为人大代表虚假报告财产,隐瞒收入,逃避执行,最终被追究拒执罪,充分说明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任何人都不例外。此案的依法办理弘扬了社会正气,维护了法律尊严。

王建军涉嫌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王建军以租赁的土地上建有厂房、栽有苗木为由拒不返还土地,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依法追究责任。

2000年8月18日,丰山洼村委将本村14.79亩土地租赁给平度市少年武校。少年武校在该土地上建起水厂、栽植了树木,后少年武校被平度市实验中学兼并,该合同的权利、义务由实验中学承担。2003年前后,因国家储备用地,学校将水厂拆除,市政府将土地青苗补偿款113897元发放给实验中学。2004年8月18日,市实验中学将上述土地租赁给王建军使用,继续经营水厂。2013年市政府征用丰山洼土地建设平度东方小学,征用土地包括王建军所租赁的土地。从2013年开始,王建军、丰山洼村委互相起诉对方,青岛中院作出(2014)青民一终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平度市实验中学、王建军将所占用的丰山洼村土地14.79亩返还给丰山洼村委。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丰山洼村委申请执行,在执行期间法院多次做工作,两被执行人仍拒绝返还土地。法院向两被执行人发出强制退出土地公告,但二被执行人均未在法院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王建军对诉争土地实际占用却拒不返还土地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平度人民法院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王建军采取强制措施,王建军认识到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自愿腾出并返还了土地,使本案得以执结,最终检察机关对被执行人王建军做出不予起诉决定。

被执行人王建军对租赁土地实际占用,在法院多次协调无果,向其发出强制退出土地公告之后仍拒不返还土地,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王建军认识到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腾出并返还了土地,使案件得以执结,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检察机关对其做出不予起诉决定。本案是城市拆迁改造中的典型案例,通过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公共秩序,营造了良好的城市法治环境。

崔洪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被执行人崔洪磊拒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私自转移车间设备后逃匿,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平度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崔洪磊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2013年4月份,被告人崔洪磊在平度市新河镇前潘家村租赁村民厂房从事服装加工业务。经营期间,崔洪磊拖欠郝某等39名工人的工资款共计160200元。之后,39名工人先后向平度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仲裁决定,责令崔洪磊于2013年12月4日前支付拖欠的工资款共计160200元。崔洪磊收到仲裁决定书后,将其服装加工厂内的缝纫设备以179521元的价值抵顶民间借贷款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确定义务。为切实维护工人们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崔洪磊在青岛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平度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执行人崔洪磊以转移财产、逃匿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是平度市首起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切实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平度市100余家企业的负责人旁听了庭审,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具有很好的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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