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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奔驰女拍摄交警引众怒 教你面对警察的正确姿势

核心提示: 近日,青岛人的朋友圈被“奔驰女”刷屏,其贴面拍摄交警的行为引发众怒,近年来有不少偷拍警察恶性执法的前例,有的还在一定程度上还原了真相。那么问题就来了,警察执法时能不能被群众拍摄视频?这样做是否违法呢?

近日,青岛人的朋友圈被“奔驰女”刷屏,其贴面拍摄交警的行为引发众怒,不止她,我们在生活中也避免不了要与警察打交道,那么面对警察执法时都有什么要注意的呢?跟随记者一起了解这些“正确姿势”。

不要求警察出示执法证

警察在一般情况下,身着制服、佩带警衔、警号,并不需要出示证件,只有在便衣情况下执法时才需声明并出示警官证。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由此可见,行政处罚法要求执法人员执法时出示身份证件,而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执行公务时有两种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另一种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证件。

不能侮辱正在执法的交警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不能妨碍警察执行公务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事业单位人员受委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时,受到暴力侵犯,也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警察执法优先,公民存疑后置”,在现场必须绝对服从警察,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对抗警察的借口。因对抗警察而发生意外,应由对抗警察者承担责任。

不能过分拍摄警察执法

据了解,按照公安部要求,警察执法时面对群众的拍摄,在拍摄不影响执法的情况下,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习惯于在“镜头”下执法,注意规范执法行为,不说过头话、不做过激事。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夺取拍摄器材或强行要求删除,但可口头劝阻。对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应及时果断依法处置,避免群众长时间围观。

警察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接受拍摄,以下6种拍摄行为会被拘留:过分贴近警察面部,带有挑衅性的拍摄行为;拍摄过程中反复向警察发问或故意滋事谩骂,以监督为名逃避处罚的;拍摄行为影响到警察、救护人员正常履职且经警告后拒不改正;未经允许拍摄暴恐、反扒、缉毒、凶杀等涉及侦查秘密的现场;拍摄后故意歪曲事实、恶意传播的;拍摄行为侵犯当事人、证人隐私。(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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