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规:逾期交房应补偿房双倍支付过渡补助

来源:青网    更新时间:2017-07-01 09:38  

昨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决定》。

 征收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3年5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施行时,适逢我市棚户区改造、地铁工程等重点项目全面启动,《条例》对于规范我市征收工作程序,保证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和征收项目顺利推进产生了积极作用。近年来,由于政府部门职责调整,《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土资源部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出台,以及房屋征收一些具体情况的变化,使得《条例》需要做相应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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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过程中,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提出,现行条例第十六条关于发布房屋征收公告的时限、范围、载明事项等内容不够明确,建议修改。 《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征收公告。征收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因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而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备案。 ”《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外,由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补偿所需的房屋数量超出征收公告载明的补偿房源数量的,补充用于房屋补偿的房源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

 逾期交房应双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2015年《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实施,其中规定征收住宅房屋的延期临时过渡补助费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超期补偿标准,均为标准的双倍。为与省条例规定保持一致,《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按照规定交付补偿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同时,《条例》第三十条增加一款,内容为“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按照规定交付补偿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对周转房的使用人,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标准支付补偿金。 ”与此同时,《条例》第四十八条关于房屋征收部门不正确履行职责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的决定中,增加“不能按规定支付补偿金、补助费”的情形。

   征收决定作出后可缴销原房地产权属证书

有部门提出,关于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办理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的规定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尽一致,且在实践中不易操作,《条例》第四十条修改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地产权属证书;不能提交原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并将原房地产权属证书予以公告作废。 ”

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决定》,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按法定程序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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