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女子悔低价卖房毁合同 被强制执行判刑

    更新时间:2017-06-14 12:00  

6月13日上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黄岛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举行“夏雨行动”推进会暨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拉开了解决执行难系列行动之“夏雨行动”的序幕,进一步加大执行攻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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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有9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件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这些案件的被执行人无不心存侥幸,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义务,或者无视法院查封效力,擅自转移隐藏财产,又或以种种方法妨害执行,他们都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夏雨行动”的时间是2017年7月1日至9月30日,将重点解决一批关系群众基本生活的执行难案件 。具体目标包括: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涉群众利益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对应当纳入执行异议、复议审查程序的案件,及时纳入审查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内结案。落实执行款物管理、网拍等新司法解释、新规定,转变执行方式,实现执行工作的新发展。排查应当转入破产程序的执行案件 ,与审判部门衔接启动“执转破”工作。

全市法院将加大强制执行力度,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及时采取拘传、司法拘留和罚款等强制措施,坚决查处涉嫌拒执犯罪。实现受理、判处自诉拒执犯罪案件常态化,建立打击拒执犯罪长效机制,增加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成本。对涉群众利益案件 ,建立绿色通道,努力提高实际执行到位率。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作用,进一步整合执行资源,发挥执行联动机制作用,形成执行合力,依法穷尽执行措施。

据了解,“春雷行动”开展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8437件 ,结案8437件 ,执行到位38.68亿元。通过执行查控系统、网络查询协作,累计查询银行、房地产、车辆等信息52.76万次。开展集中执行行动512次,出动干警7511人次,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拘传1631人,司法拘留589人,罚款45人53.1万元,以拒执罪移交公安机关审查9案9人,已判处刑罚3案3人,另有 2案2人正在刑事诉讼中,549人迫于压力履行了义务 ,化解执行“骨头案”115件。

黄岛区法院在惩失信、打拒执、促联动工作中,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曝光力度 ,借助法院官方网站、微博、新闻媒体等进行“无缝隙 、全覆盖”宣传。黄岛区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在交通主干道和广场、公园等人流密集区的电子大屏幕滚动曝光,并张贴至其所在的社区、住宅小区、工作单位等地,在社会上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黄岛区法院被最高法院确定为全国“有效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示范法院”。

案例1:拒腾房还撕法院封条惹来一年牢狱灾

黄岛区人民法院做出(2013)黄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薛云启将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南港小区九号楼二单元202室的房屋交付给原告訾超。薛云启不服,上诉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薛云启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薛云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3)黄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

2014年1月14日,黄岛区人法院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黄岛区人民法院多次责令薛云启腾出房屋,但薛云启拒不腾房。薛云启于2012年期间先后出售二套房屋,房款达96万余元,且申请执行人愿意为其租房,薛云启有能力执行判决而拒绝履行判决义务,并且撕毁法院封条、在行政拘留期间承诺腾房但被解除拘留后仍未腾房,拒执情节十分恶劣,黄岛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决定将其移送公诉。

本案提起公诉后,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薛云启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且撕毁法院封条,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构成要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2:被要求腾房割腕拒执行被拘留才主动配合

庄秀芳与刘侃、杨静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市南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座落于青岛市观海二路59号11户房屋腾交给原告。该案经市南区人民法院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一审、二审 、再审多次的诉讼程序审理,最终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杨静、刘侃等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将青岛市观海二路一处房屋腾交给庄秀芳,因判决作出后被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庄秀芳向市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悉,本案于200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后,市南区人民法院及时送出执行通知,告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但被执行人拒不交付房屋,随后市南区人民法院张贴强迁公告准备采取强迁措施。在强迁现场,被执行人杨静趁执行人员不备冲进执行现场手持利刃,以割腕相威胁,要求法院停止强迁工作。在与街道见证人员、公安机关沟通后,考虑到杨静的人身安全,市南区人民法院暂时停止了强迁工作。期间,申请人认为市南区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其他区法院办理。案件移送后,接收法院也一直未能执结完毕,便将案件退还市南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2016年1月21日凌晨,市南区人民法院在街道、公安等部门的见证下对于涉案房屋正式开展强制迁离执行行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告人杨静、刘侃来到强迁现场,杨静爬上屋顶大肆辱骂法院执行人员,并使用碎瓦片割手腕威胁阻挠法院执行,刘侃则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泼洒到屋外木栈道点燃,阻碍法院执行人员接近房屋,严重危及周围居民和执行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之后,被告人杨静、刘侃当场被法院执行人员约束控制,并分别被送交青岛市拘留所司法拘留十五日。

因杨静、刘侃的行为涉嫌犯罪,今年5月,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对杨静、刘侃向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杨静、刘侃作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静、刘侃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依法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静、刘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杨静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刘侃采用纵火方式抗拒执行,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大,依法不适用缓刑。据此,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决被告人刘侃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杨静、刘侃的亲属已配合法院执行部门将涉案房屋腾交给申请执行人庄秀芳,履行了义务。

案例3:后悔低价卖房毁合同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2002年3月22日,被执行人王桂芳与刘伟家签订购房合同,双方约定王桂芳以13.3万元的价格将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佳木斯路××号×单元×户房产出售给刘伟家 。

因王桂芳一直未给刘伟家办理涉案房产产权过户,刘伟家将王桂芳诉至市北区人民法院。2008年8月19日,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北民三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判决刘伟家与王桂芳签订的购房合同继续履行,王桂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刘伟家办理涉案房产的产权过户。

案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下达后,王桂芳后悔低价卖房一直未履行该判决。2009年5月13日,刘伟家申请市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09年6月17日王桂芳在明知法院已判决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并将涉案房产以19.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贝某,贝某当日已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刘伟家向市北区人民法院另案起诉要求宣告王桂芳与贝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审理中经评估,涉案房屋于鉴定基准日的价值为人民币52.8万元,2010年7月12日,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北民一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判决王桂芳与贝某就涉案房产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桂芳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涉案房屋转让他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市北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桂芳与贝某就涉案房产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产登记回转至王桂芳名下后,市北区人民法院依照生效判决予以强制执行,将涉案房产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刘伟家名下,该案已经执行完毕。

案例4:欠钱不还想出“妙招”跟老婆离婚财产全转移

2011年9月15日,胶州市人民法院就李法喜与胶南市绿州农资油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民事判决,判令李法喜给付胶南市绿州农资油业公司货款7824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13元,共计80061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法喜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给付义务,2013年8月15日,被告人李法喜与其妻刘某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将其仅有的财产房屋一套以近乎无偿的方式处分给其妻及其子,后离开居住地,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执行法官在多方查找财产无果的情况下,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李法喜不乘坐飞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只在胶州周围地区打零工逃避执行。胶州市人民法院将李法喜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4年12月13日,胶州市公安局以被告人李法喜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立案侦查,当日其妻刘某将80061元交到公安机关。

胶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法喜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采用协议离婚、恶意处分财产等方式逃避法院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李法喜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且其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被告人李法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李法喜当庭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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