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商注意!不备案就不能开展过户挂牌等业务

来源:半岛    更新时间:2017-05-21 20:42  

近日记者从市商务局获悉,为规范有序地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备案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岛城印发《青岛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办法(试行)》,要求凡在青岛市辖区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进行备案。未经正式备案的,不具有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经营资质,不能领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开展车辆过户挂牌服务等业务。

据了解,备案工作原则上放宽商业网点规划限制,取消行政审批,落实设立备案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工商、商务、公安、税务等部门协调,按照先注册、再备案、后开户的运营流程,实施设立备案工作。设立备案所需申报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青岛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设立备案登记申请表、企业备案诚信经营承诺书。二手车交易市场如属新建,需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后,再按相关要求申请备案。具体备案实施办法为企业申报、区市初审、统一备案。

据了解,凡在青岛市辖区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照《管理办法》要求依流程进行备案。未经正式备案的,不具有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经营资质,不能领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开展车辆过户挂牌服务等业务。如设立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重新填报青岛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设立备案登记申请表,并提供备案事项变更证明材料,向所在区、市(经济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大厅窗口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青岛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办法(试行)》自2017年5月18日施行,期限为两年。

责任编辑:孙源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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