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山东打击囤房炒房 新房3个月内禁止涨价

    更新时间:2017-04-18 12:09  

一房一价申报 取得预售许可3个月内禁止涨价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时,须一房一价申报,利润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房地产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对申报价格进行核查。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须按照核准的一房一价,面向社会公开销售,3个月内不得涨价,违者不予网签;3个月后房屋价格确需调整时,须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报,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年度涨幅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进行审核,超出的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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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随意变更撤销网签

严格规范商品房预(销)售网签合同变更及撤销程序,各地要与税务部门共同制定实施细则,防范期房转让偷逃税款行为,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一律不得办理网签变更、撤销手续。做好网签合同撤销后的跟踪检查,网签合同撤销后开发企业再次销售该商品房时,要对该房屋销售合同的价格等条款进行严格把关,属违规撤销网签合同进行期房转让的,不予网签。

严禁囤房居奇、捂盘惜售等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买房人收取定金、预付款等费用;商品住宅项目具备预售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各种理由和形式拖延上市、变相捂盘的,要严肃查处。开发企业取得商品住宅项目的预售许可后,必须一次性将全部房源面向社会公开发售。开发企业不得通过商品住宅高价装修、捆绑销售高价车位(库)及储藏室等变相涨价的途径躲避价格管控。

 严查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等行为

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与宣传、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行动,严肃查处不良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纵容唆使销售人员通过互联网自媒体等渠道,宣传房源不足、价格上涨、信贷收紧等虚假消息,制造房地产市场紧张气氛、误导购房群众恐慌性购房的行为。对恶意造谣惑众、制造紧张气氛的,严肃惩处。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房屋销售、中介人员的专业培训,强化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

制定落实差别化购房政策

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协助当地税务部门,从严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提高炒房成本,减少炒房行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城市,要认真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结合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搞好政策储备,适时出台限贷、限购措施,不断加大对炒房行为的打击力度。

惩戒措施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从重、从快惩处。

 限制预售和网签资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且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整改落实消极的,取消其预售许可、网签资格,并向社会通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办理商品房网签合同撤销变更业务进行期房转让的,将违法违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有关当事人承担逃避房地产交易税费等相关法律责任。

纳入行业黑名单管理

专项行动中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责令相关企业及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该企业记入房地产行业信用管理黑名单,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实行行业任职限制,实行行业任职限制的人员在进入其他房地产企业从业时,降低再就业企业房地产行业信用等级,涉及资质审批的,从严审批资质延续,三年内不得晋升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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