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2017年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
中期检查的通知
各区(市、管委)科技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与管理,根据《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青科字〔2013〕8号)有关规定,市科技局将组织进行项目中期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15年以来已立项未验收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含延期未验收项目,不含自主创新重大专项、创新创业人才项目、后补助和奖励类项目)。
二、检查方式与内容
(一)项目承担单位自查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任务书内容,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填写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自查报告表(附件2)后,上交至项目主管部门。自查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是否按计划进度实施,年度指标是否按期完成;
2.项目资金使用是否按任务书中的预算实施开支,是否有违规使用等情况;
3.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主管部门督查
各区(市、管委)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市直部门、高校院所和市直企业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所管立项项目的中期检查工作,重点检查项目的实施进度与资金使用情况。对未按项目任务书计划进度实施、申请延期及存在其他问题的项目,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执行、整改、终止等中期检查意见。中期检查结束后,按要求提交项目中期检查意见汇总表(附件3)和问题项目整改报告至青岛生产力促进中心。
(三)市科技局抽查
市科技局委托青岛生产力促进中心开展中期检查。青岛生产力促进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根据项目任务书和各项目主管单位中期检查意见、问题项目整改报告对已立项项目进行材料抽查和实地抽查。
1.抽查内容:项目经费是否按时足额到位、项目经费会计核算明细账及相关会计凭证、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研究全体成员及在项目中任务分工情况、项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项目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包括专项经费购置的设备清单、采购设备的合同、测试化验加工服务合同及测试报告)等。
2.抽查方式:听取项目进展情况汇报或者根据实际需要实地考察研发生产现场等。
项目主管部门中期检查意见反馈情况和问题项目整改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对区市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时间安排
1.自查阶段(4.12-4.25):项目单位自查、主管部门督查。
2.检查阶段(4.26-5.15):市科技局抽查。
3.整改阶段(5.16-5.31):组织发现问题整改。
4.收尾阶段(6.1-6.9):通报项目中期检查情况。
四、有关要求
1.各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企业法人和项目负责人为立项项目主要责任人,承担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
2.各区(市、管委)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市直部门、高校院所和市直企业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所管的各项目承担单位。各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自查报告表(附件2),经签字盖章后,于4月26日前由区(市、管委)等相关主管部门统一报送至青岛生产力促进中心。
3.青岛生产力促进中心按要求负责编写中期检查报告,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知各相关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市科技局规划发展与监督处并抄送各相关业务处室。市科技局各相关业务处室根据《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变更规程》(青科计字[2013]12号)要求,进行项目变更等处理;对挪用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并于5月31日之前将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和项目处理情况反馈至规划发展与监督处。
联 系 人:贾琦、王妮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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