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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造假直接入刑是民意所向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食品造假行为直接入刑。

为了餐桌安全,近年来我国法律体系趋向“从严”。在修改刑法相关规定、“两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修订食品安全法后,又推动食品造假直接入刑,目的都是建立一个严厉、严格的食安法律制度体系。这既是民意所向,也是形势所需。

不过,立法层面的优化,不代表餐桌上的安全就一定能相应提高。这是因为,法律效用不会只体现在立法精神的“严”,更需要体现在用法层面的“严”。一方面,在法律实践上,食安的法律体系还有不少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以食品造假行为直接入刑为例,造假行为如何定义,适用什么条款,入刑怎样直接等,都需有具体、操作性强的配套体系,以控制实践成本,维持法治的严肃性。

另一方面,有不少事实表明,地方保护主义、政府部门职能不清晰、权商勾结等弊端,总是会成为司法实践的阻碍。再严格的法律制度体系,也经不起这些弊端的“对冲”。要用好、用对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体系,让其能够发挥出应有作用,相关法治层面要优化,治理层面的优化也要同步。

客观讲,这两个层面如何优化,不是我国独有的难题,而是各国普遍遭遇的难题。

以美国为例,尽管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已较为完善,对假冒伪劣食品的禁止性法令出现在联邦法律和州法律的许多门类中,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食品安全现代化法、肉类检验法、肉禽制品检验法、蛋制品检验法等可谓巨细靡遗,政府监管主体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和卫生部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的职能分工清晰,消费者联盟和其他公民团体也有强大的“公益诉讼”权力,但是食品安全事件仍时时出现,每年数以万计的美国人因食品中毒患病,在最宽泛的定义里,不少食品中毒事件既源于造假。在2014年和2015年,还有食安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这表明,美国食安领域的法律体系建设也还在进行时里。

不过,作为最早建设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的国家,美国的相关司法实践不无可借鉴之处。以2015年被处以美国史上最重刑罚的“毒花生案”为例,涉案者之一帕内尔因涉嫌在花生产品运输过程中伪造证据被定罪。而法官无需费力搜集涉嫌伪造犯罪的证据,仅凭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条款,食安事件发生后,相关经管人员可用违反道德罪的罪名被起诉,直接判处涉案者一年监禁和不超过25万美元的罚款——这就极大提高了判决速度和法律震慑力。“食品造假直接入刑”不妨借鉴。

在美国食品安全新闻网评选的2016年十大食品安全事件中,奥巴马经常去的CHIPOTLE快餐连锁店因墨西哥卷感染“诺如”等病菌被评为首位,这一事件导致500多人感染,100多人因此发起诉讼。美国消费者联盟、公民团体在集体诉讼中起了很大作用,加州法院至今仍在进行刑事调查。CHIPOTLE股价10个月暴跌50%。在这个最新案例里,消费者、消保社团、警方和市场,各凭制度赋权,形成了“惩恶”合力。假如形成了这样的合力,治理层面的弊端,自然容易破除。

当然,治理土壤、制度体系、国情等诸多不同,决定了不同国家对于食品安全的维护,不可能如出一辙。但可以断定的一点是,在构建严厉的司法体系的同时,扩大“消费者主权”,让民众成为维持食安法律体系的主体,是让餐桌变得安全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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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pathos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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