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市政府法制办通过青岛政务网发布关于《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从征求意见稿可见,对破坏城市环境、市容市貌的最高可罚款5万元。
环卫责任人要做好4件事
据悉,此次为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青岛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征集,征集时间截至4月4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反馈到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邮编:266071,邮箱:faguierchu@163.com)或者青岛市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徐州路158号,邮编266071,联系电话:85650961,传真:82861171,邮箱:82962255@163.com)。
该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正常作业。并鼓励志愿者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文明宣传引导。
草案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了明确,城市道路和过街天桥、通道等附属设施、城区河道,由相关专业作业单位负责;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临街商户所在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以及相关街巷,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便民摊点,由开办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机场、车站、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停车场以及海水浴场、公园、广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规划区范围内的河道、水域,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责任人在责任区内要负责4项内容,包括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清扫地面、清除污物、扫雪除冰,保持道路以及周边设施、临街阳台的整洁,对随地吐痰、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杂物等行为予以劝阻;保持市容整洁,保持门头、橱窗、灯饰以及建(构)筑物立面的整洁、美观、规范,不擅自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和广告横幅,及时清洗、更换、维修陈旧或者破损的设施,制止乱贴乱挂乱画等行为;维护卫生、交通、绿化等公共设施,劝阻乱设摊点、乱停车辆、乱堆杂物、乱搭乱建等行为;完成绿化任务,管护城市绿地,劝阻毁坏、攀折花草树木的行为,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
学校严禁设商业户外广告
该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还对不得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区域进行明确规定,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城市风貌保护区以及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区;国家机关、中小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医院等;立交桥和人行过街天桥,道路两侧各种护栏、杆体、通透围墙、道路隔离带、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法律、法规、户外商业广告设置规划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即使利用建设工程围挡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也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户外商业广告设置许可,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项目建设工期,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进行户外商业广告巡游宣传的机动车擅自遮挡、变更车身颜色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而在新建、改建公厕方面,其规定城市建成区以及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执行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原有的公共厕所,应当逐步改建,达到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公共厕所应当按照规范设置标志,并按照规定免费开放。商场、宾馆、饭店、加油加气站等单位的厕所对外免费开放的,应当设置统一标志,开放时间应当与营业时间一致。鼓励沿街店铺、企事业单位等的厕所在营业时段免费对外开放。
临街晾晒衣被将被罚款
据了解,该条例通过后,将取代2002年1月24日公布的《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相较之下,前者在监管内容和处罚力度上都根据现实情况进行了扩充和提高。
其中,4类行为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包括妨碍执行公务或者拒不履行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的;因同一类型违法行为多次受到处罚,拒不改正的;放置废弃车辆占用道路、城市绿地,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拒不改正的;打击报复涉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劝阻人、举报投诉人的。
7类行为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二百元罚款,包括利用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阳台外、门窗外堆放、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被褥等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在居民小区地上公共区域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的;违规饲养家禽、家畜、鸽子的;在公共场所随地吐口香糖、吐痰、便溺、乱倒粪便、污水,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和包装物等杂物的;在建成区露天场所或者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物品的;擅自占用道路、海滩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烧烤的。
店铺占道经营可罚五千
6类行为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包括道路两侧的商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公共厕所未按照规定免费开放等行为。
9类行为严重的将被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包括井盖、沟盖等市政公用设施丢失、破损、移位,责任人未及时补齐、维修、复位的;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植树、挖坑取土或者倾倒腐蚀物的;将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的,等等。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封扣押违法经营的工具和产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来源: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