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商局、青岛市消保委发布2016年度十大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重点针对网络购物、商品房销售和公共服务领域存在的部分不公平格式条款,联合市消保委律师团共同进行了分析点评。
1.附件、赠品,退换货时请一并退回,如有破损或丢失,将无法办理退换货。 (网络购物)
点评意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附件和赠品的破损或丢失可能有不同的原因,如果非由消费者原因造成,消费者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确因消费者原因造成,双方可以协商由消费者支付相应对价,但不能排除消费者退换货的权利。
2.消费者自签收之日起1年内商品存在问题,第三方卖家可对消费者提供免费保修服务,不再接受商品退换货。 (网络购物)
点评意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网站涉嫌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3.乙方同意,如遇下列特殊原因之一,则预售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该房屋的交付时间可据实予以顺延:(1)甲方不可预见也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延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停水、停电、社会公共卫生事件等;(2)遇到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3)遇到政府做出禁止施工作业,实施交通管制等决定,造成无法正常施工,或为配合政府的法规、规章、命令或市政建设而引起的延误的。 (商品房销售)
点评意见:该条款把停水停电、重大技术问题和市政建设延误统归为不可抗力,作为免除自身责任的理由,把不可抗力作扩大化解释,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4.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擅自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如不能恢复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0%违约金。在不影响乙方所购房屋使用的情况下,甲方可以对小区平面布局和规划进行调整,不视为甲方违约。 (商品房销售)
点评意见: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此约定明显系免除甲方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排除消费者主张违约金的权利,构成不公平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5.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乙方需预交物业管理费用等相关费用 (物业管理费单价以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公示的价格为准)。物业管理费从甲方《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确定的交房日期次日计算,乙方未按照本条约定预交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暂不予交付房屋使用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商品房销售)
点评意见:商品房买卖与物业费的交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6.用户擅自迁移、更动或操作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人调度的受电设备的,按每次5000元计付违约金。 (供电)
点评意见:本条款不区分用户类型,一概按每次5000元计付违约金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
7.用水人逾期不交纳水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水费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直至交清水费。 (供水)
点评意见:本条款对所欠水电气费违约金的规定未设置上限。本条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显然过分高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8.因计量表故障而不能正确计量时,按照此表发生故障前3个抄表周期内,正常计量时的平均日用气量乘以计量表故障天数(天数:上次抄表日起到本次抄表日之间的日历天数),作为计算计量表故障期间须缴纳的燃气费。 (供气)
点评意见:该条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属于免除自身责任的违法行为。
9.免责条款:因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免除自身责任。 (供暖)
点评意见:因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供暖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违约或损害赔偿责任。
10.退资须前往IC卡客服网点办理,可读卡且卡内余额小于等于50元的,当场可以全额退还,大于50元的不予办理退资。 (公共乘车)
点评意见:公交IC卡具有预付卡性质。发卡公司没有任何依据占有消费者IC卡内的剩余金额,也无权限定退费的上限或下限。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