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在日前发布的报告显示,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育龄妇女有了更多生育选择,但因怀孕而被辞退的案件也在增多。该中心执行主任时福茂介绍,“我们中心在2016年办理的因怀孕而被辞退的女工案件就有11件,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是:用人单位在明知女工怀孕的情况下,以种种理由将其解雇。”
看到这样的报告,估计很多人会正义感勃发,恨不得把这些用人单位拖来,好好打几大板。确实,这些企业太没有道德自觉了。任何一个用人单位都身在社会中,都有着社会人的属性,都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人责任。实施全面二孩生育政策,于应对和改善我国人口老龄化结构,具有重要意义。诚然,企业以逐利为天职,但这种逐利,只应该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助力,而不是阻力。
说用人单位要讲社会责任,并不玄虚,也不空泛,更不是与用人单位无关。中国人口红利已经结束,从宏观层面来看,“二孩”政策保证了生育水平的适度稳定,有利于拉动市场消费,改善劳动力供求格局,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从微观层面看,当大环境出现劳动力紧缺时,企业很难独善其身,也将会面临“无人可用”的困境。因此,用人单位要摆正大与小、长远与眼前的关系,不仅尊重而且支持女员工怀孕、生育。
但在提出单位自觉时,还是应该去倾听一下用人单位的声音,了解一下他们为什么这么做。东南大学成贤学院讲师孙昊曾经进行过一项调查,结果表明,一个月薪4000元左右的女员工两次生育,合计8个多月的断岗期。这将给企业带来5万元的额外支出。而部分女职工还存在恶意适用规定的情况,更激发了用人单位的抵触心理。由此不难看出,用人单位这么做,主要还是利益驱动。
真是触动利益往往比触及灵魂还难啊。当然,这里还是要跟企业讲道理、讲觉悟。但在事实上,我们很难指望用人单位的道德自觉在短时间内会有一个质变式的提升,更何况对于有些用人单位而言,应对女员工两次生育,还存在很大困难。对于这样的用人单位,仅仅提出道德要求,很容易泛于口水化——大家讲起来头头是道,但真到实践中,还是“青山依旧在”。
有人可能会说,不是还有法律吗?确实,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员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时福茂的说法,“用人单位对于不得在女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是知晓的。因此,才会找其他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要害在“其他理由”,关键也在“其他理由”。按照目前法律的发展水平,能不能杜绝“其他理由”的产生,不给“其他理由”泛起空间?如果不能,那么用人单位很容易找出“其他理由”,法律也只能望而兴叹。
从问题视角出发,在对用人单位提出道德自觉,努力进行法律防范的同时,能不能倾听用人单位诉求,甚至是听听他们的牢骚,适当提供一点制度救济?有专家认为,把生育成本都转嫁给企业并不合理。更有专业人士认为,政府应该出台鼓励和引导政策,尽快推进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在征收税费等方面给予雇佣女职工的企业予以优惠,扩大覆盖面,谋求个人、企业和社会利益的均衡。倘能如此,因生育权而发生的冲突,应当不会如此激烈。
保障女工生育权不能仅靠道德自觉。立足于解决问题,希望能从三方面,也就是国家、单位、劳动者,同心戮力、共同发力。相对于单纯提要求,这种群策群力,更有利于保障女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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