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多地出台相关法规和文件,从场地、时间、音量等方面为广场舞立规矩。一边是全民健身热潮,一边是因广场舞引发的矛盾冲突事件屡屡发生,街头巷尾的广场舞到底由谁管理,如何规范?下个月开始,新修订的《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将正式开始施行,这份条例中涉及“广场舞”的规定颇为引人关注。居民在广场跳舞若被认定为扰民,或将受到治安处罚。
一统江湖唯我独尊的广场舞,立了规矩套上了“紧箍咒”,会否有所规范和改良?近年来,不少地方出台了相关法规或规定,旨在为广场舞立规矩,这些措施体现善治进步,彰显人本情怀。但是,仅有白纸黑字的规矩是远远不够的,要管好广场舞确保其不扰民,关键还要完善相应配套,让执行真正硬起来。
现在,人们对广场舞可谓“爱恨交加”,支持者赞其丰富了中老年人娱乐生活,但反对者认为“音响太大,吵得人心烦”,又影响周边想清静生活的人。音乐从来都是美好的,如果音乐成了让人厌恶的噪音,那么,肯定是选在了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苛刻,其中就包括原来可以忽略不计的噪音干扰,宁静的城市环境已成为每位市民的心愿,也越来越容不下这种以音乐形式出现的噪音。不少人因忍无可忍甚至采取极端的报复行为,鸣枪、放藏獒、泼粪、高音炮……一旦遇到这方面纠纷,公安、环保等部门往往是以劝解为主,最后大多是不了了之。
广场舞扰民作为近年来城市管理中衍生的新问题,除噪音扰民,还受场地不足、开放程度不够等现实制约。实际上,广场舞并不缺规矩,关键在于执行。这些年来,我们极少见到因为广场舞扰民而受到处罚的案例,大多事件往往停留于道德谴责的层面,压根起不到效果。脑海深处,至今还清晰记得某地曾经发生过广场舞噪音扰民被泼粪,结果民警出警十多次也没化解。甚至有些居民自费买高音炮来“以噪制噪”,诸如此类,不一而举。
应该看到,跳广场舞法律上并没有明文禁止,亦即说跳广场舞本身并不违法,但是如果跳广场舞时播放的音乐,超出了国家规定的分贝,就构成了《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中的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属于违法行为。《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既然有了这样的规定,为何广场舞扰民事件还是屡见不鲜,归根到底还是监管和执行存在薄弱。
不论是《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还是地方新修订的全民健身条例,都对广场舞立了相应的规矩,这些细则均作了明确的处罚规定。然而,这意味着广场舞从此就不扰民了吗?
我们不能在主观上对广场舞“污名化”,广场舞只有与扰民联系起来,才值得紧张和警惕。这些年来,不少地方对广场舞确实立了不少规矩,且名堂响亮,但到了真正执行的时候,“九龙治水”、取证不足等带来的困扰,使之沦为“雷声大雨点小”。说到底,广场舞扰民的问题仍然卡在那个端口上,光有规矩约束是不够的,规矩立起来还必须硬起来,必须严格执行、有力有效,才能真正实现标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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