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女欲独吞父母房产 父母凭女儿购房证明险胜官司

    更新时间:2017-01-26 12:10  

父母出资以独生女儿的名义先后买了四处房产,女儿承诺可随时按父母的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前两套房产顺利过户后,女儿竟反悔想独吞剩余的两套房产,幸亏父母留有当初买房时全部的出资证明再加上由女儿亲笔签名的一份顶名买房证明才保住了房产,让女儿的企图落了空。

房产,官司

顶名购房让亲情变得不堪一击 独生女欲独吞父母房产惹官司

年过六旬的高某和妻子徐某手中有些积蓄,近几年他们将大部分的资金都用来做房产投资,先后买了胶州市的两处网点房和两处商品房。出于对独生女儿的疼爱和信任,这四处房产均以女儿高某某的名义购买,但老人买房时也留了个心眼儿,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让女儿高某某签署了一份证明,证明虽然四处房产均在其名下,但均由父母二人出资购买,其并未参与出资,如果父母需要可随时无条件配合办理该四处房产的过户手续。

因为家庭事务的种种原因,高某、徐某渐渐对高某某失去了原有的信任,并担心她会非法处置这些房产,遂要求女儿将其名下的房产过户。在配合父母办理完两处网点房的过户手续后,高某某竟翻脸不认账了,其想独吞剩下的两处商品房。无论父母如何要求,高某某始终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无奈之下,高某、徐某整理了当初买房时的所有出资证明诉至胶州市人民法院,要求女儿归还房屋。

父母提交女儿所签购房证明 女儿称其遭软禁才签署证明

庭审中,高某表示:“我和老伴只有高某某一个独生女儿,出于对她的信任和疼爱,我们的四处房产均是以女儿的名义买的,后来她的种种表现让我和老伴伤透了心,我们决定要回房产。”高某当庭提交了2010年8月4日购买胶州市常州路8号向阳苑小区一处房屋的银行转账证明和房款发票。2013年11月,在购买胶州湾书香名苑小区一处房屋时,高某向开发商交纳了232143元房款,并由女儿出面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30万元,此后,高某和妻子每月按时向银行账户转账用于偿还该笔贷款。

此外,高某还提交了2014年10月27日女儿高某某签署的一份证明,内容为:今有本人高某某证明位于胶州市的四处房产虽在本人名下,但均由父亲高某、母亲徐某出资购买,本人并未参与出资,本人父母对上述四处房产有完全的处分及拥有权,本人同意父母随时可要求办理四处房产的过户手续,本人无条件配合办理四处房产过户时及更名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否则自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对此,作为被告的高某某辩称,为了要回四处房产,父母亲从2014年10月中旬起便将她软禁在家中,直至同年11月10日,她按二老要求签署了上述证明才得以出门,自己的签字完全是被强迫的。因此,该证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父母亲当庭提交的对住房公积金的转账凭证,她表示是父母亲私自从其家中将住房公积金卡拿走的,每个月拿去替自己还贷款,目的是为了要回该房屋,自己并没有要求二老去还该贷款。

被告签署证明是真实意思 表示法院确认该两处房归原告所有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高某某签署的证明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该证明应系高某某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有如下几点:一是高某某在证明上签字捺印,且有两见证人签字见证,高某某无证据证明其签字是在胁迫状态下所签;二是证明共有四处房产,其中前两处房产在高某某签字后已经公证并办理过户,此过程需高某某予以配合,如果是在被胁迫情形下签字,根据常理推断,不会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三是高某提交了向阳苑房屋的存取款记录和书香名苑小区房屋的转账交款证据。因此,法院对两套涉案房屋主要交款人为高某予以确认,这与证明中高某某认可房屋系父母出资是相符的。综上,高某某在证明中明确认可父母系该房屋所有人,现高某夫妇诉请依法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法院予以确认。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胶州市向阳苑小区和胶州市胶州湾书香名苑小区该房屋归原告高某、徐某所有,被告高某某协助高某、徐某办理向阳苑小区该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待胶州湾书香名苑小区该房屋贷款还清后,高某某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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