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大V转发违法广告须担责

    更新时间:2016-12-30 12:23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

网易娱乐7月15日报道如今,一些粉丝数量庞大的网络大V在自己社交媒体上发布、转发广告的现象已不算新鲜。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在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时提及,网络大V在微博上进行广告活动,如果广告违法,大V们要承担相应违法责任。

针对互联网广告活动中,谁是广告发布者的问题,张国华表示,《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譬如,一些粉丝量很大的网络大V在自己的社交媒体上发布广告,他对该广告也具有掌控权,他就属于广告发布者。张国华进一步强调,网络大V应该对自己发布或转发的广告尽到广告发布者义务。如果广告违法,网络大V要承担相应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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