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今天下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其中规定,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人防等工程建设领域,所有用工单位都要通过银行卡向农民工发放工资。
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我市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要求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各类企业应当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社会保险缴纳、劳动报酬数额和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
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人防等工程建设领域,所有用工单位都要通过银行卡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劳务、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并负责将工资卡发放至农民工本人手中;每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
两年不拖欠 工资保证金可减免
我市要求各级要加快落实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备足应急周转金。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从应急周转金中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应急周转金动用后,要落实支出责任和追偿机制,及时补足周转金,确保妥善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同时,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人防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并逐步向其他行业推广。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制度,对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在企业提供财产担保和出具不拖欠书面承诺的情况下可以实行减免;对曾经发生或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
我市明确,推行工程建设项目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防等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对有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上访的不良记录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出具的项目资金到位证明所涉及的专项资金,必须保证用于该工程,并由工程施工许可部门会同出具证明或担保的机构负责监督资金使用流向,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联合惩戒拖欠工程款和恶意欠薪
我市将建立工程立项与施工许可、劳动合同签订、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登记和工资支付等信息互通制度,纳入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及银行、国土、工商、建设等行业的征信、信用信息公示、诚信信息系统和平台,重点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用工等领域实现突破,从制度上形成对拖欠工程款和欠薪企业、个人的联合惩戒态势。
完善企业、个人诚信评价和“黑名单”制度,将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列入我市失信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并作为严重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山东省域征信服务平台,供金融机构查询,并作为金融机构联合惩戒的重要参考。(记者 封满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