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青岛将给既有符合条件住宅装电梯 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16-12-15 17:10  

14日下午,市城乡建委发布消息,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近日发布了《关于印发青岛市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未列入未来10年内住房征收、拆除计划,且符合加装电梯条件的住宅,要加装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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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北上广等城市做法

今年8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运用综合政策措施支持扩大消费的意见》,其中第22条规定,每个市、县(市、区)先选择有条件的小区或部分楼栋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截至目前,还没有看到有关省内城市出台政策的报道。省外已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可供参考,据调研,已有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福州等多个城市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出台了政策,我市的《实施方案》也参考了这些城市的经验。

我市出台《实施方案》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我市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居家养老仍是主要的养老方式之一,生活在未设置电梯的住宅中的老年人存在上下楼困难。二是我市个别小区业主的实践需要。我市个别小区业主已经开始酝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但由于我市尚没有出台指导性的政策,相关工作仍处于前期阶段,未进入实质性操作。因此,很有必要出台《实施方案》,用以指导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试点工作。

资金来源主要有4个渠道

《实施方案》规定,加装电梯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业主自筹资金、所涉及房屋分户账中的专项维修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和社会投资等。其中:业主自筹资金部分,应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业主协商确定;财政补助资金部分,由相关区(市)政府落实,实施财政补助的期限为2016年至2020年,市级财政对区(市)进行奖补。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依法开展,在业主酝酿、协商并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实施方案》规定的主要工作程序包括:书面申请、前期准备、办理手续、施工验收等环节,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也不在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簿上注记。相关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化的,出让人应告知受让人加装电梯的事实并移交有关资料。

咨询电话:市城乡建设委(电话:85739955);市国土资源和房管局(电话:82663907);市规划局(电话:83893216);市质监局(电话:83895523)。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我市为什么要制订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我市制订《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是很有必要的,这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我市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居家养老仍是主要的养老方式之一,生活在未设置电梯的住宅中的老年人存在上下楼困难。二是我市个别小区业主的实践需要。我市个别小区业主已经开始酝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但由于我市尚没有出台指导性的政策,相关工作仍处于前期阶段,未进入实质性操作。因此,很有必要出台《实施方案》,用以指导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试点工作。

 外地有没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面的经验可供参考?

外地已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可供参考。根据调研,已有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福州等多个城市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出台了政策,这些城市工作中的一些具体做法也可供我市的试点工作参考。

省内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面的经验吗?

今年8月份,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运用综合政策措施支持扩大消费的意见》(鲁政发〔2016〕22号),其中第22条规定,每个市、县(市、区)先选择有条件的小区或部分楼栋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截止目前,还没有看到有关省内城市出台政策的报道,我市应是省内第一个出台这方面政策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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