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来源:掌上青岛/青网    更新时间:2016-11-30 08:58  

近日,《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经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年以来,青岛市落实中央部署,顺应发展需要,大力推进《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落实到法律规范之中,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进行有益探索。市文明办会同市人大有关工作室、市政府法制办,在广泛立法调研、征求意见基础上,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坚持问题导向、遵循群众意愿,突出亮点工作、体现地方特点,积极开展《条例》起草工作。日前,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布,将于明年1月起施行。

《条例》共38条,分总则、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促进与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5章,对法律法规已经作出规范约束的领域予以重申强调,对市民具有的良好习惯和优良传统加以固化传承,对国家鼓励、社会认可的文明行为作出明确倡导。法律条文中,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领导机构、牵头单位、执法部门以及职责分工作出界定;明确提出8条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定;对文明出行、勤俭节约、环保低碳、文明上网、文明就医、文明旅游、诚实守信、拥军优属、邻里团结和家庭和睦以及见义勇为、无偿献血、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明确不文明行为的法律责任。

《条例》是一部系统全面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是我市首度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立法,是我市立法史上一次创新。创新特色主要体现三个方面。一是强化价值引领,全面梳理倡导的文明行为和禁止的不文明行为,贯穿结合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突出思想道德内涵,为社会树立起文明标尺。二是明确法律责任,对职能部门、执法单位以及法律责任作出界定,依法依规整合规范政府倡导和鼓励文明行为方面的部分表彰和鼓励措施,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法律层面作出更为明确、更可操作的实施规定。三是纳入诚信管理,合理应用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个人部分文明行为和不文明行为作为诚信记录纳入平台管理,成为落实《条例》的硬措施、新亮点。

《条例》实施后,将为鼓励倡导文明行为、管理约束不文明行为提供综合法律依据,为全体社会成员参与监督不文明行为提供法律支持,为新形势下深化文明城市创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有利于促进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整体提升。

责任编辑:孙源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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