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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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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深改组审议通过后,《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于近日正式发布,其中正式提出农地的“三权分置”,在现有“集体所有权”和“集体成员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将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分置为集体成员的“承包权”与具体耕作者的“经营权”。

传统社会中,城乡二元阻隔了农民进城的道路。只有集体内农民这一身份才能承包土地,作为职业的农民来经营耕作土地。

但在城市化大潮下,农民的身份与职业开始分离,农民进城务工,不再从事耕作,因其身份承包的土地只能委托他人经营。据统计有2.7亿农民工,对应土地的经营权已经与承包权分离,“三权分置”也是对现有状态的一种追认。此次三权分置的提出,有着“破冰”意义,实践走在了法律和理论的前面,逼着法律和制度去完善。

在原有的制度里,承包经营是农民身份独有的权利,承包人之外的土地经营者没有权利保障,土地耕作就会利益短期化,经营者倾向利用化肥、农药等提高产出,不利于土壤保护和粮食品质的提高。这种状态也阻碍了农业资本下乡,农业生产无法规模化。

承包经营权分置为两权,扩展了农民的权利,农民可以将土地使用权流转获得地租,也保护了耕作者的权利,让其有稳定经营的预期。长远来看,非本集体的经营主体可以获得多个承包人的土地,进行规模化经营,有利于中国农业生产的效率提升。

但是,“三权分置”还是一个过渡政策,城市化到今天,农地的角色发生了巨大变化,从农民获得糊口的收入来源变成农民的财产。现有的承包权设计更多是基于农民身份的福利配济,而不是一种财产。

首先,承包权的身份属性极大限制了农民的财产权利,抑制了财产的交易价格。农地是农民家庭财产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无法卖出好价格,无法成为农民进城的第一桶金,成为农民市民化的障碍。

其次,农民在承包期的经营权是完整的,享有不被调整、不因在小城镇落户而被剥夺的权利,但这一权利在承包期结束以后无法继承,承包期结束前离开村集体在城里落户的话,将无法再次获得承包权,这也成为农民在城里落户的顾虑。

与城市居民房产的可继承可无限制转让相比,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利还是受到严重限制的,有必要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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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pathos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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