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等五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完善青岛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物价低保联动机制),通过扩大保障范围、优化补贴发放周期等措施对物价低保机制进行完善,以进一步提高政策灵敏度和时效性,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新的办法自11月1日起执行。
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的办法扩大了联动机制保障对象。除现行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等保障范围外,增加城市“三无”人员(即特困人员)。同时调整了临时价格补贴发放周期——由“按季发放”调整为“按月发放”,即在统计部门确定青岛月度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指数(SCPI)后,物价部门即时启动联动机制,确保20个工作日之内将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相应的,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标准也由现行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指数(SCPI)每上涨1个百分点(含不到1个百分点)每季度每人发放15元,调整为每月每人发放5元。
通知明确,根据我省有关规定,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继续实行“双联动”政策,即:根据物价上涨情况,除对联动机制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之外,有关部门在调整低保标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时,应将年度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对保障对象的实际影响作为重要因素,统筹考虑,纳入调整基数范围。
关于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来源,通知提出: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对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2008年,青岛在全国率先实施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2012年更名为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多年来,联动机制在缓解物价上涨影响、保障困难群众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