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重磅政策支持企业 研发机构最高补3000万

来源:青岛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6-10-27 15:13  

青岛新闻网从今天市发改委召开的发布会上获悉,青岛正式发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支持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细则,创新型企业、高端人才将获重奖。

高端研发机构最高补助3000万

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对成长为“独角兽”以及入选国家创新企业百强工程试点的企业,给予100-500万元贷款贴息等补助。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培育高成长性“瞪羚”企业,对入选企业给予50-200万元贷款贴息等补助。

支持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发起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高端研发机构引进政策,给予1500-3000万元补助。

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入库企业给予支持并纳入“千帆计划”。

制定创新产品认定办法和目录,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探索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权益混合所有制改革。对既有职务科技成果进行权益分割,对新的职务科技成果可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科技人员可享有不低于80%的权益。

提高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将不低于80%的净收入用于奖励研发和转化人员。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将不低于80%的股份或出资比例用于奖励研发和转化人员。研发和转化人员的主要贡献人员获奖份额应不低于50%。

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机构,对具备一定规模和服务能力的,给予50-200万元补助。

对获批的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打造“千帆汇”创新创业品牌,对举办相关重大活动的机构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

以投资入股的方式扶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广和应用。

引进国内外高水平、专业化孵化服务机构,市、区(市)两级按孵化服务绩效给予补助。

在市级以上孵化器开展创新券试点,支持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购买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对市级以上孵化器融资租赁、购买服务等产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提高硕士博士住房补贴

设立100亿元高等教育发展基金,推进高水平人才资源、科教资源向青岛集聚。

大幅提高在青就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住房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发放36个月的住房补贴。

加强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对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最高给予项目团队1亿元的综合支持。

市本级每年安排金融业发展扶持资金,专项用于聚集金融资源、鼓励金融创新、壮大资本市场。

设立1亿元专利运营引导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机构给予50-200万元补助。

加大“中科系、高校系、企业系、国际系”等高端研发机构引进力度,鼓励以股权、基金等多种方式支持引进机构发展。对重要国际科技组织在青设立的地区总部或分支机构,给予不低于100万元补助。

对我市科技进步、产业发展、社会建设等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高等教育机构“一事一议”予以特别支持。

设立航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增货邮、通用航空、临空产业等发展,对固定翼飞机使用的新建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最高补助2000万元。

落实好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严格执行国家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国内植物检疫费等18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

2017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从2016年2月1日起,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动态更新,凡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对政府定价、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执行。

严格执行国家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小微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7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落实部分劳动密集型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出口退税政策。

严格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以及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热力,符合条件的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部署,将资源、环境、房地产等领域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基金项目并入相应税种。

按规定适时调整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下调至0.57%。研究实施工伤险费率浮动机制,依据支缴率、工伤发生率、一至四级伤残人数、因工死亡人数等因素,定向下调企业工伤保险费。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不高于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给予稳岗补贴。2016—2018年,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提取比例由2.6%下调为1.3%。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延缴手续,缓缴、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企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统一部署,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公积金缴存单位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均不得高于12%。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按照省有关部署,落实降低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政策。

进一步清理规范银行业服务收费,对能在利差中补偿的,不再另行收费;对必须保留的补偿成本性收费,严格控制收费水平;对巧立名目、变相收费增加企业负担的一律取消,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行为。

鼓励金融机构梳理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列出收费目录清单,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

支持我市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和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扩大韩国银行机构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和中韩货币互换项下韩元融资业务。

对进出口环节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免除费用由政府承担。取消港口速遣费、靠垫费、引航员滞留费和引航计划变更费。

对《出境商品口岸重点查验目录》内的出境商品口岸核查货证比例由5%降至2.5%,对《出境商品口岸重点查验目录》外的出境商品口岸核查货证比例由0.5%降至0.25%。

对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对部分实验室委托检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降低30%—50%,对检疫处理收费在原标准基础上降低10%。

逐步取消普通公路收费站点,严格执行国家、省收费公路“绿色通道”政策。加大查处公路“乱收费” “乱罚款”力度,落实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停靠便利化政策。

扩大直接交易试点电量规模和入选企业范围,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从2016年1月1日起,全市一般工商业和大工业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下调0.0919元和0.0742元,电价水平与省内其他市(除菏泽市外)持平。

2016年底前,按规定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推广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利用科教用地、工业用地等建设的产业地产项目,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满足基本登记单元等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的建筑物可分割转让,各区政府可自行制定自持比例等分割转让条件。

鼓励企业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可与地上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在出让价格上给予优惠。

设立社会办医政府专项资金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开展“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企业住所登记制度改革和企业简易注销试点。从2016年10月1日起,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简化项目核准,在相关政策修订完善后,只保留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以及重特大项目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对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除学校、商场等明确涉及公共安全的项目外,由项目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

建立全市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信息共享共用,提高口岸执法部门执法把关效率和服务水平,推动贸易便利化。

规范审批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在全市公布两批共116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清单,推进“一站式”网上行政审批服务。

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合作办学,对新引进并符合条件的高等教育机构, 根据性质不同,分别给予不低于1500万元和3000万元的补助。

设立社会办医政府专项资金,对新获批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专科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

养老服务业机构享受水电气热居民生活类价格,允许非企业类养老社会服务机构出资者拥有对投入资产的所有权,并按不高于同期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的标准提取盈余收益。

责任编辑:孙源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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