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有投资、资产、置业、理财的企业和个人要注意了。
2016年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要打击跨境逃避税,履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国际义务。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由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在2014年2月G20财长会议上通过,旨在通过让银行信息在各国司法部门之间自动交换以打击逃避税行为。金融账户分为存款账户、托管账户、其他账户。“重要的是交换。为了加强税收征管,打击跨境逃避税,将属于对方国家的非居民的企业和个人金融账户信息交换出去,对方国家给我们属于中国的非居民企业和个人的信息。金融账户交换,只要加入OECD的就要做交换。但是也仅仅限于金融信息交换。”一位参与过非居民税收业务政策制定的人士告诉记者。
2009年税务总局曾经下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非居民主要是指按照外国的法律成立的企业,实际的管理机构也在外国。比如成立的子公司是居民企业,代表处或者分公司都是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交换,比如在海外的投资,包括置业、理财、留学、移民等,这些金融账户会被交换到中国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就会关注这些境外账户有没有交税。由于中国对税收居民要求是全球纳税义务,也就是对中国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的全球所得都要在中国纳税。以前没有信息交换,对于境外所得或者海外收入无法取得数据,只能由纳税人自己申报。”上述非居民业务人士对记者表示。
“如果信息收集和交换到位的话,对境外有大额资产、收入等的居民个人和企业,尤其是经过了税务筹划但是筹划不是很到位的,会有被查处的风险。”一位国内从事反避税业务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
目前全球有96个国家和地区承诺,将在CRS(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制度下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工作,几乎涵盖了全球所有的金融中心和发达经济体。中国已经于2015年12月16日签署了《多边主管机构协议》(MCAA),成为第77个加入CRS的国家。
按照10月14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在2017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将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的尽职调查,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影响
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由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在2014年2月G20财长会议上通过,旨在通过让银行信息在各国司法部门之间自动交换以打击逃避税行为。
2014年5月,瑞士政府对外发表声明,就上述宣言表示支持,这意味着以银行保密传统著称的瑞士,承诺在该标准下提交外国客户的账户信息。
OECD副秘书长玉木林太郎曾经表示,如果这个问题不加以解决,每一年因为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造成的全球税收损失将高达2500亿美元。
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总裁王冬生对记者表示,纳税人为了减少缴纳所得税,到国外开设离岸账户,从而隐藏一部分收入,现在中国税务机关查中国中非居民企业的账户,同理外国税务局也会这样做。“中国国内相当一部分非居民是中国企业跑到境外设立的非居民。从2008年开始,加强了国际税收征管合作,交换税收情报,协助对方税务局,掌握对方管辖企业的税务问题。”王冬生告诉记者。“《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标志着国内税务机关向全面税收征管迈出很重要一步,以前税收管理很多税收信息缺失。”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青告诉记者,有三个方面的税收信息对于中国税务机关很重要,分别是中国居民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的信息、中国境内的企业和个人在境外的信息、境外的居民和企业在境内的信息。
叶永青解释说,中国居民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的信息,税务局有时无法轻易获得,现行的税收征管法中没有授权税务机关去获得该数据。现在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关于这一块内容也在反复讨论,还没有定论;这需要个人金融信息、财富保护和税收征管之间的平衡,比如不动产登记条例,对于不动产登记也不是一般人可以查询到的,这就需要交换税收信息。”
时间表
按照账户总额的不同,2017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将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的尽职调查,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上述金融资产包括证券、合伙权益、大宗商品、掉期、保险合同、年金合同或者上述资产的权益,前述权益包括期货、远期合约或者期权产,不包括实物商品或者不动产非债直接权益。
“600万元的标准应该是中国税务局统计外国税务局的标准,大约相当于100万美元,这样与中国进行金融账户信息交换的国家也会按照大约100万美元这个口径统计。如果标准低于600万元,交换的信息会过于庞杂。通过测算,金融账户600万元是个中间值。”上述非居民业务人士告诉记者。
这次税收信息交换涉及到的金融机构范围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涉及到的金融账户分为存款账户、托管账户、其他账户。存款账户,是指开展具有存款性质业务而形成的账户,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旅行支票、带有预存功能的信用卡等。托管账户,是指开展为他人持有金融资产业务而形成的账户,包括代理客户买卖金融资产的业务以及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管理受托资产的业务:其他账户则是投资机构的股权或者债权权益,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的合伙权益和信托的受益权;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基本上涵盖了中国居民去海外投资的账户,但是不排除未来账户涵盖面还会扩大,比如信托、金融衍生品一开始没有,将来也会进来。”叶永青对记者表示。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2017年,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将从2017年1月1日起对新开账户开展尽职调查。
因此,金融机构将根据要求对业务流程和操作有相应调整,并完成相关信息系统的改造。而对于在金融机构办理业务的个人和企业而言,明年起开立新账户时就至少要多一道手续了,即在开户时需额外填写一份声明文件,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对个人而言,需要声明是否为中国税收居民或者非居民。对企业而言,需要声明是否为中国税收居民、非居民或者消极非金融机构。不过由于在中国金融机构开户的绝大部分个人和企业均为中国税收居民,因此未来在金融机构办理业务填写声明文件时仅需勾选中国税收居民即可,整体来说开户程序变化不大。
根据OECD的要求,各国在实施CRS下的信息交换时,应当通过国内法的形式发布适用于该国的“参与国名单”和“需申报国名单”,并且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更新。
在叶永青看来,收集信息只是开始,收集信息之后还要进行交换,交换获得数据之后需要分析,分析之后依据法律进入征管流程,中国税务机关还要做很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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