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近日,我市公布《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里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职业、具有较高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从业者,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获得认定后,新型职业农民可以享受政策扶持。
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16年8月31日前反馈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或者青岛市农委政策法规处。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邮编:266071,邮箱:faguier-chu@163.com)青岛市农业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地址:青岛市南区燕儿岛路10号凯悦中心2810室),邮编:266071,邮箱:qdnyfgc@163.com。(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 赵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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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乡创业人员等可以申请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应当由个人自愿申请,村、镇审核,由区(市)农业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认定等级标准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颁发农业部统一式样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录入国家信息库,并建立统一的档案。
土地经营规模达到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5倍以上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负责人和返乡创业人员等;在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中成效突出的人员;在带领、指导、服务农民增收致富和富余劳动力就业等方面示范带头作用显著的人员可以被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
获认定后享受免税等政策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制度,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20倍、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创办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优先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种植养殖标准化创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农机购置补贴与农机作业补助、土壤污染防治等财政支持项目。
新型职业农民创办的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等符合条件的,依法免征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