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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价718元的苏泊尔厨具三件套现价只卖359元,这样的折扣力度很难让人不心动,然而,718元的原价只是商家为了促销虚构出来的价格,青岛一家商贸企业的这一行为遭到了物价局的处罚。2016年上半年,市区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围绕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吃、住、行、娱、购、游”六大元素,开展了“消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对酒店、宾馆、停车场、商场、超市、景区景点等经营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加大规范和查处力度,查处了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净化了消费市场价格环境。日前,市物价局公布被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 超市卖东西未标明价格
市南区物价局于2016年1月19日对市南区爱家福超市上杭路二店依法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经营过程中存在牛奶、红酒、白酒等多种商品无明码标价、面包等多种商品货签不对位问题。该单位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构成“不标明价格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南区物价局依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之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道路停车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2016年4月26日,青岛市物价局在对停车场收费行为进行专项整治过程中,依法对青岛民安泊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单县路、汶水路、成武路停车场的收费公示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上述停车场存在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的问题。上述停车场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构成 “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青岛市物价局依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之规定,责令上述停车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作出了对单县路、汶水路、成武路三处停车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泊车公司明码标价不规范
2016年4月6日,青岛市物价局在对停车场收费行为进行专项整治过程中,依法对青岛云帆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泊车服务分公司和兴路、昌乐路停车场的收费公示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上述停车场存在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的问题。上述停车场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构成 “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青岛市物价局依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之规定,责令上述停车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作出了对和兴路、昌乐路两处停车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企业虚报原价诱骗消费者
市物价局对青岛市海飞轩商贸有限公司销售T1127T苏泊尔炒锅、煎锅、套锅炫彩三件套装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公司以“原价718,钜惠价¥359元”的形式对商品价格进行宣传。但经落实,T1127T商品自上架以来从未以718元的价格成交过。 该公司的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青岛市物价局于2016年1月4日对其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 李沛)